未按规定办证和变更登记 海口维瑅瑷生物研究院被罚25000元

吴晓曼 2018-02-12 11:08:27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徐明锋)2月12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网查询发现,近一个月来,我省多家企业(商户)被罚,其中,海口维瑅瑷生物研究院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登记被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

省级处罚:海口维瑅瑷生物研究院被罚款25000元

2018年1月29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给予警告,向社会公告海口维瑅瑷生物研究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

据了解,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怡路16号的海口维瑅瑷生物研究院未按《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法定代表人、地址等登记事项变更。

临高:临城心明药房销售不合格化妆品被罚款18486元

2018年1月18日,是临高临城跃进路72号西门市场对面的临高临城心明药房自2014年以来第二次被处罚的时间。这一天,临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没收该药房违法未销售的不合格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6162元,以及处以违法所得6162元三倍的罚款1848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介绍,该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21日在临高临城心明药房抽检标示名称为世纪同仁TM楚颜专业染发焗油膏(生产批号:20160917)的产品,经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法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一次被处罚是在2017年11月28日,该药房采购药品未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资料及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临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海口:海口沐海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菌落总数超标的卤制牛肉(五香味)被罚没款共计55085.5元

2018年2月1日,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道心村群石坡的海口沐海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菌落总数超标的卤制牛肉(五香味),被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150袋不合格超、没收违法所得85.5元,和处55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5085.5元。

这是该公司自2014年以来的第4次被处罚。2016年12月10日,该公司生产标签不合格的由于丝和仔仔鱼,被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没其收违法所得563.4元、处1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0563.4元。

2017年3月13日,海口沐海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条,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查扣140包牛肉条、没收违法所得196元,并处以50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50196元。

2017年7月31日,该公司生产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的牛肉条,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没款共计50180元。

保亭:海南家顺和实业有限公司保亭海供超市经营超过有效期熟咸鸭蛋被罚款12000元

2018年2月9日,保亭县新兴西路原供销社一楼铺面的海南家顺和实业有限公司保亭海供超市经营超过有效期熟咸鸭蛋,被保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熟咸鸭蛋3盒和罚款12000元。

这是该超市自2014年以来第2次被处罚。2015年1月13日,该超市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经营,被保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罚款5000元。

文昌:符永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椰纤果被罚65000元

2017年12月1日,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文昌市东郊镇泰山村委会塘边山村08号的椰纤果加工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四名操作工正在培养车间内将培养液倒入塑料盒中,并进行封盘;同时,一名操作工正在生产车间内清洗乳白色块状物体;还在成品库内,堆放有高纤维椰纤果162袋(产品包装标示:生产商:文昌东郊喜仕达椰子加工厂;地址:海南省文昌市东郊镇泰山管区;执行标准NY/T1522-2007;生产日期:2017.4.15;保质期:6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4600 2801 0025),和40袋乳白色胶状物体(其透明包装袋上用黑色字笔标有:0.5X0.5),以及60袋乳白色胶状物体(其透明包装袋上用黑色字笔标有:碎果)。

该加工点当场未能提供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7月28日)和上述物品的生产记录、入库记录和出货记录等。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进行查封并下达《查封决定书》和《查封物品清单》。 

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自2017年11月份起,该加工点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开始生产椰纤果,截止案发日止,共生产椰纤果100袋,其中规格为0.5X0.5的椰纤果40袋,碎果60袋。所有成品均入库,且未销售。执法人员在该加工点仓库内发现的162袋高纤维椰纤果(产品标签标示:生产商:文昌东郊喜仕达椰子加工厂;地址:海南省文昌市东郊镇泰山管区)为符传正生产的产品,该批产品生产手续齐全,为合法产品。 

执法人员说,因未发现该加工点销售椰纤果的行为,无法计算所生产椰纤果的货值金额。2018年1月17日,该局向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请求相关产品的价格认定。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涉案产品(100袋)的货值金额共计6900.00元。

2018年2月11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椰纤果100袋和处人民币6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