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法院首例“拒执罪”一审宣判

蔡丽娟 2017-12-29 14:40:21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符雄助 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12月28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涉嫌拒执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李某因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李某今年50来岁,他与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同居多年,但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2003年,两人同居期间,共同贷款购买了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四季华庭的两套房子。  

2008年7月23日,于某因病在海口去世。于某的父母当时已经年迈,因于某一直未婚,他们是于某遗产的继承人。于某的父母找到李某,要求分割这两套房产,但双方协商未果。之后,老两口将李某起诉到海口市龙华区法院。2009年5月15日,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将其中一套房屋判给了于某的父母。李某不服,上诉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1月12日,李某将一审判决给于某父母的房屋卖给他人,并签订了买卖协议。当时,该案正处于二审期间。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个星期后,海口中院终审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但同年2月9日,李某仍收下购房人支付的55万购房款,并找人冒充于某签名、伪造身份证,将房屋过户给购房人。

法院已经判给于某父母的房子,李某却将房子卖给他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7年多过去,于某的父亲已经过世。房子被卖,买房人善意取得无法讨回,钱也没拿到,执行受阻,于某的家人便向有关部门举报了此事。2017年5月5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龙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2017年9月20日,李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向被害方支付30万元,双方的民事案件已执行完毕。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李某在人民法院作出具有交付义务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将应交付给被害人的房产予以变卖,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龙华法院遂对其适用缓刑。  

宣判后,李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