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放弃缴纳社保?法院判定:无效!

海拔新闻 2026-07-17 21:45:27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卢某入职后自愿放弃在公司缴纳社保,在公司履职多年后,向社保中心投诉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日前,法院对该起涉社保缴纳的案件进行了宣判。

卢某入职某公司后,双方签订《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约定卢某自愿不在甲方参加基本社会保险,某公司每月另行支付240元作为乙方基本社会保险补贴。合同履行多年后,卢某等11名员工向某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投诉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某公司被责令补缴,产生滞纳金85742.65元。该公司全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及滞纳金。该公司起诉请求卢某赔付滞纳金损失。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的规定,案涉《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代扣代缴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社会保险滞纳金。

案件中,虽然卢某在职期间单方承诺放弃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某公司也另行向卢某支付240元/月作为基本社会保险补贴,但某公司为卢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也不能当然免除。某公司因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产生的加收滞纳金,应由某公司承担。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黄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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