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起诉女儿未尽赡养义务并撤销赠与土地,法院:支持!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母亲向女儿赠与土地,但女儿却未尽到赡养义务,母亲遂起诉撤销此前的《赠与协议》。近日,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撤销《赠与协议》。
周某生育二女梁甲、梁乙。周某与配偶于1991年离婚。周某自2015年开始每月领取低保金300元至600元不等。2016年5月19日,周某与梁甲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周某自愿将位于陵水黎族自治县某镇的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梁甲;梁甲作出接受周某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由梁甲办理。同日,双方共同至当地县公证处办理《赠与协议》公证。县公证处并未询问周某是否有其他继承人,梁甲也未告知其他继承人。周某在2023年之前一直居住于案涉土地上房屋中,主要由梁乙负责赡养。2023年后,周某由梁乙接到琼海市某镇共同生活,由梁乙照顾其生活起居。梁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赡养义务。周某起诉请求撤销其与梁甲于2016年5月19日签订的《赠与协议》。
生效裁判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之规定,梁甲未与周某的其他法定赡养人进行商议,也未就周某的养老问题与其他赡养人作出妥善安排,自行与周某签订《赠与协议》并办理公证不妥。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梁甲作为周某的女儿,不论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是否包含赡养义务,依法都应当对周某履行赡养义务。如果梁甲未充分履行对周某的赡养义务,周某有权撤销赠与。周某73岁高龄,梁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赡养义务。梁甲不履行赡养周某的行为长期存在,并持续发生至起诉时,故周某诉请撤销案涉《赠与协议》未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撤销赠与的行使期限。法院判决撤销周某与梁甲于2016年5月19日签订的《赠与协议》。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黄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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