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回原地生产生活并回迁户口,却未享有征地补偿分配权?法院判了!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王某出生后落户在村小组,随后出嫁户口转了出去,但一直没有享受夫家集体资产利益分配。然而,村小组拆迁款却未把王某列在内。近日,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王某出生即落户在某某村小组,其与娘家家庭成员共同承包该村小组集体土地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2016年王某与良某结婚后将户籍迁移至良某户籍所在地某某村委会。双方于2020年4月8日登记离婚,王某于当月10日将户籍迁回至某某村小组,日常往返于务工地海口和某某村小组居住生活。2020年6月18日,其夫家村委会出具《证明》,载明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曾在夫家所在地享受过集体资产利益分配。因某某村小组土地被征收,该村小组于2022年12月7日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但后续其在执行分配方案时未将土地征用补偿款共计41480元分配给王某。王某已缴纳自2020年7月至2025年3月共计4年9个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王某起诉请求某某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
生效裁判认为,王某是否有权分得某某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应以其是否具有该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首先,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王某的户籍已登记在某某村小组处,且其以家庭承包方式享受该村小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王某虽曾因结婚将户籍迁入外地,但其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在外地享受过集体资产利益分配,亦无证据证明王某目前系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次,虽有单位为王某缴纳了4年9个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但截至目前王某未依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并未获得现实的“替代性生活保障”。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王某已取得某某村小组集体土地以外的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综合前述各项因素,应当认定王某具有某某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某某村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剥夺了王某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侵犯了王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享有的合法财产权益。法院判决,某某村小组应向王某支付征地补偿款41480元。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黄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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