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向父母转账,配偶认为不合理,法院判决驳回诉讼!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父母转账,却被配偶认为构成不当得利,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曾某某与俞某甲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曾某某于2022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案经一审、二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出具《离婚证明书》载明曾某某与俞某甲婚姻关系自2023年12月6日解除。
俞某某与柳某某系夫妻关系,与俞某甲、俞某乙(俞某甲胞兄)及俞某丙(俞某甲胞弟)系父子关系。2020年11月1日,俞某甲向其父俞某某银行转账50000元。俞某甲主张该笔款项系其退役军人发放的退役费300000元。在向曾某某转账150000元后,因父亲生活困难且身体健康欠佳,为履行对父亲的抚养义务,将剩余150000元中的50000元转给其父俞某某。2025年2月27日俞某某去世。
曾某某以俞某甲转账给俞某某的款项系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俞某甲、俞某乙及俞某丙、柳某某在继承俞某某遗产范围内返还不当得利25000元及并支付利息。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曾某某的诉讼请求。曾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曾某某主张俞某甲向俞某某转账的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举证证明该转账无合法依据且其因此遭受损失。结合已查明事实,俞某甲转账的款项来源于其退役费,且其向俞某某转账系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受领子女给付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且支付款项未明显超出赡养的合理限度,亦未对家庭正常生活造成显著影响。曾某某以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平等处理权为由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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