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自贸港城市更新条例公布

海拔新闻 2026-10-13 21:27:24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近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旨在规范和推进城市更新活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完整社区建设和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以及完善城市功能,建设改造城市基础设施,保护修复城市生态系统和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等情形。

城市更新主体方面,《条例》明确,不动产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动产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等作为物业权利人,依法开展或者参与城市更新活动。鼓励物业权利人实施自主更新。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物业权利人的,应当积极参与城市更新,通过自主更新或者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利用存量土地,促进存量房屋等资产盘活;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鼓励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物业服务等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依法通过资产入股、作价出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谋划、建设和运营。鼓励境外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谋划、建设和运营。

城市更新规划方面,《条例》提出,地级市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有关专项规划,统筹垦区更新需求和互嵌式社区建设需要,结合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履行原批准程序。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一般包括城市体检评估结果、规划目标、重点任务、城市设计、片区指引、项目库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条例》要求,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拆除重建或者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在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征得项目范围内物业权利人同意:用地为单一地块的,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产权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表决同意;用地包含两个及以上地块的,每一地块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应当符合前项规定;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表决同意。

城市更新过程中确需物业权利人搬迁的,应当坚持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等方式,由物业权利人自主选择。鼓励采用房票安置方式进行搬迁补偿,对选择房票安置的物业权利人给予奖励等优惠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收购商品住房用于项目改造安置房。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的,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物业权利人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未区分所有权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的有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

实施城市更新应当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供给,通过规划新建或者盘活存量资源配置教育、医疗、养老、托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结合民生需求优化设施功能布局,提升公共服务设施品质。实施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统筹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推进燃气、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地下管线管网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改造,完善防洪排涝、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提高应对地震、台风、洪涝等灾害的防灾抗灾和灾后快速恢复能力,健全建设运维长效管理制度;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优化道路网络功能和等级配置,加快打通断头路,提高次干路和支路网密度,构建连续、通畅、安全的步行和非机动车道网络,加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推进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配套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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