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未经许可非法倒卖香烟,获利不成反获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王浩然)烟草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经营。然而,有人却将倒卖香烟当成了“生财之道”,最终触犯刑法。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甲因未经许可倒卖香烟牟利,最终自酿苦果被判刑。
自2023年初起,被告人王某甲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等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海南省澄迈县永发镇、文儒镇等地烟酒零售商户手中购买中华、芙蓉王等香烟,转手倒卖给他人。经查,2023年8月至2025年2月,王某甲购买香烟共计人民币93769元,累计获利60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澄迈法院综合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官表示烟草专卖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专营制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草制品,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多家零售商户处购入香烟后转手倒卖,非法经营数额9万元以上,已达到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虽然王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宽处理,但“缓刑”不等于“无事”,犯罪记录将对其个人信用、从业经营等产生长远影响。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任何单位及个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经营烟草制品。私自销售真烟、假烟或掺混销售,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此外,消费者在购买烟草制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若发现存在非法经营的商家或个人,可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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