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品混入塑料商家却推责,海口中院判了!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王宇婷 张泰健)周末的晚间用餐高峰,小婷来到海口的一家商场内的“网红”餐饮商家就餐。菜品上齐后,小婷却发现菜肴中竟然有一块不明塑料异物。好好的一道菜混入异物,不禁让小婷联想到商家出餐的食品安全和卫生隐患。
事发之后,小婷与商家进行沟通反馈,商家当场承认菜品中存在塑料异物,表示是后厨员工加工时的小失误,确实存在过错。可谈及赔偿问题时双方却产生巨大分歧。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小婷向商家提出1000元的赔偿要求。商家虽自知理亏,承认菜品存在问题,却认为小婷并没有受到任何人身损害,始终不愿意接受该项赔偿要求,维权陷入僵局。
协商无果后,小婷没有自认倒霉,而是选择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经行政职能部门主持调解无果后,小婷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小婷要求商家退还本次就餐支出的225元餐费,同时主张商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然而,商家坚持认为菜品中出现塑料异物只是员工加工菜品时的小疏忽,尤其是小婷并未因此受到任何人身损害,只愿意退还异物菜品的餐费2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菜品中塑料异物的出现,使得小婷对在商家处用餐的就餐安全感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信任造成了根本性破坏,商家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退还小婷全部餐费。同时,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并不以是否对消费者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为前提。商家作为专业餐饮经营者,对其加工、销售的食品负有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虽事后承认错误并在抖音平台公开道歉,表现出一定的悔过态度,且小婷也未受到实际健康损害,但商家并不应当因此免除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决商家向小婷支付餐费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000元。
一审判决之后,商家并未向小婷支付赔偿金,反而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小婷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商家提供的菜品中混有塑料异物,且该行为已被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由责令整改,足以认定商家未充分履行法定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加大违约成本,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安全标准,维护市场秩序,并不以是否对消费者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为前提。
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商家的上诉。
法官表示,餐饮商家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从食材拆封、清洗到烹饪、出餐全流程,都负有严格的卫生管理义务。案件中,菜品内混夹塑料包装异物,并非只是“小失误”,而是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混有异物”的食品。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孙令卫】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