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8月25日,海南省民政厅就《海南省城市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6日。
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持续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成为绝大多数老年人的主要养老选择,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当前,我省城市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基础还比较薄弱,难以满足广大老年人就近便捷养老服务需求。为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压实主体责任,落实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城市居住区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细则》明确配建标准与规划布局。区分新建城区居住区、老城区及已建成居住区分类设定配建面积指标,对海口、三亚、儋州与其他市县实行差异化标准;明确单处用房最低面积、楼层位置、无障碍、出入口建设硬性要求;规定跨小区集中配建模式,提出以街道乡镇建设大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导向;明确国土空间规划落地、用地保障、选址布局相关要求。
明确将养老设施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签订配建建设与移交监管协议;对跨小区统筹配建、分期开发项目、规划方案调整、容积率相关政策作出规定;严格规划方案审查,从源头固化配建位置、面积、移交义务。建设管理(同步建设)方面,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图编制、审查、施工建设执行国家相关建筑、无障碍规范标准,对无障碍、网络通信、采光通风等建设条件提出硬性建设要求。
竣工验收(同步验收)方面,《细则》提出,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居住区整体竣工验收,明确民政部门参与验收,列明验收核心审查要点,未达到标准不予通过验收,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确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公共配套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属地民政部门,权属归民政部门;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完成移交;规范移交资料、不动产独立确权登记流程,证书备注设施属性;民政部门建立“一设施一档案”管理制度。
《细则》鼓励闲置厂房、学校、商业用房、国企物业等存量资源改造养老设施,支持实行联审简化审批;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多元方式补齐老城区设施短板,要求市县编制专项实施方案。明确设施移交后1年内必须投入运营,推行公建民营委托专业机构运营;限定最长运营期限20年,建立评估退出机制;明确优先保障特困、低保、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服务,严禁改变用途、抵押转让、违规牟利;落实用水用电用气居民价格、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angw_mzt@163.com,并在邮件标题上注明“《海南省城市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海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邮政编码:570203),并在信封上注明“《海南省城市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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