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将对洲仔岛等周边海域搁置物品开展专项清理整治

万宁发布 2026-08-16 10:31:43

关于开展洲仔岛等周边海域搁置物品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

为维护洲仔岛、加井岛、大洲岛等海域珊瑚礁资源,防范海上非法浮台等搁置物品违规占用海域、污染海水、破坏珊瑚礁底栖生态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洲仔岛、加井岛、大洲岛等附近海域非法海上浮台、各类漂浮废弃物开展全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和对象:整治范围为万宁市洲仔岛、加井岛、大洲岛、白鞍岛、甘蔗岛等全域周边近海海域,涵盖岛岸潮间带、近岸水面、水下附着漂浮设施、岛滩岸线垃圾堆放区域。整治对象包括:无海域使用审批手续或无合法建造备案的经营性非法海上浮台、休闲浮台、临时海上搭建平台、简易浮动构筑物,以及废弃渔网渔具、破损水上设施等各类漂浮垃圾。

二、自行清理期限:凡在上述海域设置非法浮台、堆放遗留垃圾、存放废弃水上设施的产权人、使用责任人,须于2026年8月18日之前,自行完成设施拆除、物资清运、垃圾清理工作,做到海域、岸线恢复原貌,无残留污染物。相关产权人、使用责任人对本次清理整治的范围、对象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审批备案材料到万宁市旅游市场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地址:万宁市万城镇人民中路208号万宁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对整治内容无异议。

三、强制处置措施:逾期未主动完成自行清理、拆除非法浮台、遗留垃圾及废弃设施的,由属地镇政府、公安、旅文、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具备法定执法权限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立案调查、履行催告程序后实施强制拆除、清运处置。

四、法律责任:整治过程中,以暴力、威胁、围堵阻拦、纠缠辱骂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予以行政拘留、罚款处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万宁市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6年8月12日

(原标题:万宁将对洲仔岛等周边海域搁置物品开展专项清理整治)

【责任编辑:韩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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