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小台账,大罚单!海口一回收站因忽视固废记录被罚6万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文秀杭 董梦哲)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选取了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典型案例进行推送,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彰显生态环境司法裁判规则,引导社会公众学习法典内容,增强生态文明意识。
原告海口某回收站不服被告海口市某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被告海口市某执法局以原告海口某回收站存在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6万元罚款以及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以及程序违法,请求予以撤销。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海口某回收站的行业类别为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属于工业生产企业,其环评报告、排污许可证及竣工环保验收材料明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钢筋、废塑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同时明确要求其建立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台账。2023年1月,被告海口市某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原告存在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2月28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同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原告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改正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同时告知原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提交书面申辩后,被告经集体讨论后维持拟处罚意见,于2023年3月17日对原告作出罚款6万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从建筑垃圾原料中分拣废钢筋、废木屑、废塑料等杂质属于工业生产工序,分拣产生的废钢筋、废木屑、废塑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命令,并非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的程序性规定,且被告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已经告知了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充分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作出该决定未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不属于程序违法。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2023)琼0107行初109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海口某回收站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服判息诉,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无小事,相关经营机构务必重视台账的规范建立和日常维护。该台账管理要求看似基础,实则常被忽视,易引发行政处罚风险。企业应将其纳入日常合规管理重点,切勿因小失大。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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