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事关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规定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海南省商务厅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26年9月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省人民政府二楼270室,邮编57020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nswt9@hainan.gov.cn。
2026年2月5日省政府以规章形式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试行)》,对激活本省消费内需、完善免税业态结构、扩大海南开放形象影响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规章只能设定一年的临时性许可,无法为日用消费品“零关税”经营资质提供长期制度保障。为保持“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保障岛内居民免税消费政策长效落地,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将临时性许可转化为常态化法定许可,夯实自贸港岛内居民日用消费品免税制度法治根基。
省商务厅高度重视《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对政府规章实施以来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公安、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管理规定》共七章三十六条,对部门职责、经营资格的申请条件和程序、设立免税店的程序、免税店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商务部门统筹负责“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主体及日用消费品免税店管理工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查处市场流通环节经营主体收购、倒卖“零关税”日用消费品,但不构成走私的违法行为;海关按照免税品、免税店的管理规定对“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及免税店实施监管;公安机关,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零关税”日用消费品走私违法行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寄递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明确经营主体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一是明确许可管理制度。“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实行许可管理。《管理规定》规定了申请“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的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二是明确申请程序。申请“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的主体,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明确免税店的设立程序。一是明确设立免税店数量、位置的程序。免税店的数量和位置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公安部门和单位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是明确经营主体设立免税店的程序。“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主体设立免税店,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竞争方式确定。三是明确变更事项的要求。免税店的出资人或者股权比例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经营面积等,需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
明确免税店经营规范。一是名称规范。免税店冠名方式为市县名称+字号+日用消费品免税店+地址,免税店名称的内容和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是财务规范。免税店应当建立“零关税”日用消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实时向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海关监管平台等推送销售等相关数据。三是制度规范。免税店应当执行有关防范、打击走私的规定,制定人员管理和防范走私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合规性约束、风险识别预警、应急处置和监督惩戒。
加强监督管理。一是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资料、检查场所等措施,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二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将已经购买、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再次销售。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零关税”日用消费品走私违法行为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配送等服务。
规定法律责任。一是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主体资格的,予以罚款,撤销许可。二是对在市场流通环节收购、倒卖“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和为“零关税”日用消费品违法行为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配送等服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失信惩戒。“零关税”日用消费品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及惩戒措施,依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韩 婧】
【内容审核:孙令卫】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
24小时热闻
相关阅读/RELATED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