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30万元!海南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正式公布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7月21日,记者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该厅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这十种
据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介绍,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十种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或者港口危险化学品储存、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意图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出借、租借、挂靠安全生产资质、经营许可、从业资格证书或无资质、超资质单位或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施工建设、运输作业等活动。
(五)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未在成本中据实列支;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虚假证明文件的。
(七)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八)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九)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或货运源头企业允许超限车辆出场(站);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道路普通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表示,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形为八种:(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二)举报事项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的举报。(四)举报事项已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或者已经立案查处的。(五)举报事项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六)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七)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此外,举报人可通过12328/12345热线等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含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发生地位置信息、具体的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和相关证据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遇难人数、联系方式和事故情况等相关信息。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还表示,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要求,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存在恶意诬告、伪造证据、重复虚假举报的,取消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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