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近日,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强化临时救助功能。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其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补充性救助。
海南省实施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
《办法》提出,海南省实施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核确认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临时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应救尽救,准确把握临时救助“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的制度定位,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坚持适度救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提升临时救助制度的时效性和可及性;坚持统筹救助,强化应急、过渡、补充功能,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的再兜底”作用;坚持高效便捷,畅通申请渠道,优化办理程序,强化救急功能,保障受助及时。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办法》指出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遭遇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急难情形。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教育、医疗、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家庭申请救助前12个月内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不高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成员人均金融资产应不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的3倍。主要包括:对因教育、医疗、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各类专项救助以及慈善帮扶等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救助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临时遇困群众可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急难发生地中的一处申请临时救助。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在琼居住的非本省户籍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的,可由常住地或急难发生地认定符合条件后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时,因情况紧急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凭申请人承诺“容缺救助”,先行受理。
急难型临时救助采取“小额快救”
临时救助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经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积极推送至“救急难”信息对接服务系统等平台,加强供需适配,转介慈善组织跟进接续开展帮扶。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
急难型临时救助采取“小额快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明确具体急难情形,根据急难程度分档确定救助标准,人均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急难型临时救助金一般一次性发放,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程序进行第二次救助。
支出型临时救助人均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
支出型临时救助应综合考虑遇困人数、持续时间、困难程度等因素,根据维持救助对象在临时遇困期间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合理分档确定救助标准,人均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均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其他困难家庭人均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对因教育、医疗、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持续发生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可按照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给予临时救助,原则上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方式,定期定量发放临时救助金。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救助可视情采取一次性发放临时救助金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方式,定期定量发放临时救助金。通过定期定量发放的临时救助金,首次发放一般不超过审批金额的50%,剩余部分可根据必需支出情况按月或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长不超过6个月。
《办法》指出,困难情形复杂或者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形,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会商,研究确定相关救助事项。
临时救助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在同一困难周期(12个月内)申请临时救助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人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办法》要求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监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新增临时救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救助金额1万元以上、群众信访举报、争议较大的救助对象100%重点核查。
《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民规〔2022〕2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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