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 进一步厘清政商交往边界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7月21日,中共海南省委发布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以下简称“指引清单”),以进一步厘清政商交往边界,激励公职人员担当作为,增强经营主体发展活力,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党政机关公职人员要坦荡真诚、光明磊落同企业交往
指引清单包括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该清单要求党政机关公职人员要坦荡真诚、光明磊落同企业交往,积极履职尽责,主动靠前服务,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
具体包括:落实惠企政策,直达经营主体。助推经贸活动,服务经济发展,经批准,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举办的推介会、展销会、座谈会、研讨会、年会、会展、论坛、庆典等公开商务活动,需要出行和食宿的,严格执行公务出差标准。
联系服务企业,纾解发展难题。优化政务服务,提升办事效率。规范监管执法,坚持包容审慎。恪守政务诚信,做到守信践言,在公共采购、招标投标、债务融资、资金拨付、招商引资等领域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依法履职尽责,维护企业权益,查办涉企案件要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保护经营主体商业秘密和企业经营者个人隐私。强化宣传引领,维护企业声誉。护航涉外发展,助力双向开放。
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蚀渗透
指引清单还包括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政商交往负面清单。这张清单要求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要坚决反对“四风”,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蚀渗透。
严禁滥用职权监管行为。不得滥用监管执法权力,对经营主体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搞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不得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为企业设置附加限制条件。不得在关税、外汇管理、跨境服务等领域为有关企业提供不符合国际规则和国家政策的特殊待遇。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知悉的投资商业秘密以及未公开的监管政策信息。
严禁违约失信履约行为。不得拖欠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要求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不得“新官不理旧账”,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换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或相关责任人变更等理由不履行向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订立的合同、协议。
严禁插手企业经营行为。不得违规插手项目选定、工程建设、经济纠纷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在企业资金扶持、融资贷款等方面搞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不得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和人事安排,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向企业托办个人事项、承揽企业业务。
严禁懒政怠政履职行为。不得在联系服务经营主体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得对企业正当要求和合法诉求置之不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久拖不决。落实惠企政策不得打折扣、搞变通,只承诺、不兑现。
严禁权钱交易牟利行为。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联系服务企业的机会谋取私利、获取不当利益。不得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行政执法等涉企工作中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
严禁亲属关联谋利行为。不得纵容、默许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公职人员的影响力违规帮助企业谋取利益。
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家要守法善经营
指引清单还包括经营主体和企业家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该清单要求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家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自觉践行亲清理念,做胸怀报国志、一心谋发展、守法善经营、先富促共富的典范。
具体举措包括:厚植爱国情怀,秉持特区精神。聚力主业发展,推动创新突破。勇于自我革命,完善内部治理。坚持诚信守法,遵守竞争规则。践行清廉理念,共建亲清关系。弘扬时代精神,履行社会责任。
指引清单还包括经营主体和企业家政商交往负面清单。这张清单要求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家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共同推进清廉自贸港建设。
该清单具体举措有:禁止请托公职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禁请托公职人员干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请托公职人员为企业在“零关税”政策审批、加工增值认定、跨境资金流动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严禁通过商业贿赂、利益输送,或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政策扶持、项目审批、资质认定、市场份额、信贷资金等。
禁止向公职人员或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以任何名义赠送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等财物。严禁通过虚增交易价格、支付“咨询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行贿。严禁以电子红包、数字货币等方式进行隐蔽行贿。
禁止安排可能影响公职人员廉洁履职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严禁安排公职人员出入私人会所。严禁违规为公职人员及其亲属提供房屋装修、车辆使用、子女留学、就业安排等变相利益。严禁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间接支付应由公职人员个人及其亲属支付的各类费用。
禁止以代为投资、理财,或赠送干股、高息借贷、挂名取酬等形式向公职人员或其亲属输送利益。严禁与公职人员及其亲属进行虚假投资、虚假合伙、虚假借贷等行为。严禁通过与公职人员及其亲属订立虚假劳动合同、虚假合作协议,以特定名义领薪、虚发报酬等形式变相进行利益输送。严禁通过“期权式”围猎等方式,为公职人员离职或退(离)休后提供干股、高薪聘任等利益。
禁止触碰法律红线,扰乱市场秩序,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执行公务或公正司法。严禁通过特定关系人向公职人员说情打招呼,干预行政监管、减轻免除处罚、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违反规定从事走私、逃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在突发事件中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售伪劣物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以违规转移、隐匿资产等方式逃避债务或监管。不得恶意举报、诬告陷害公职人员和执法人员。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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