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曝光三起典型案例
近日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曝光
3起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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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以胁迫的手段
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案
2026年5月20日,海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同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达成汽车租赁协议并支付租赁费用的情况下,在向消费者现场交车过程中,另行要求消费者购买保障服务费,并且通过“所有的车辆,一天使用下来80%都有伤”“这个车赔,我不跟你说90%,100%有问题”“手蹭的,衣服蹭的这种划痕,我都算划痕”等语言,伪造对消费者不利的后果,威胁消费者。在消费者拒绝后,又要求消费者自行取消订单,导致消费者在不支付保障服务费的情况下,无法使用租赁的车辆,最终消费者迫于无奈,支付600元保障服务费。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属于强制消费的一种违法行为。
经核查统计,仅2026年至案发期间,该公司因同类问题引发投诉举报15件,其中涉及线下收取保障服务费的达11件,市交通管理部门曾就该经营乱象多次对其行政约谈,责令其改正,但当事人拒不改正,明知故犯,主观恶意明显,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人民币27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
2
三亚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胁迫手段
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案
2026年5月27日,三亚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同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达成汽车租赁协议并支付租赁费用的情况下,在向消费者现场交车过程中,要求消费者必须支付470元“升级保障费用”,否则拒绝交车,消费者拒绝支付后,又要求消费者自行取消订单。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属于强制消费的一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3
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以胁迫手段
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案
2026年4月20日,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消费者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过程中,在双方已经签署租赁服务协议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必须支付“保险”费用,否则不能提供车辆给消费者使用,在消费者拒绝后,又要求消费者自行取消订单。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属于强制消费的一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
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应当恪守自愿公平交易原则,签订租赁协议后应当如实履约,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新增收费项目,严禁通过夸大车辆损耗风险、言语施压、限制交车用车等胁迫手段,迫使消费者额外付费。此类违法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破坏三亚市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营商环境,还将面临执法部门的严厉处罚。广大租车消费者如遇此类变相强制消费,注意留存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
(原标题:曝光)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孙令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