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烈士纪念设施名称管理规范(试行)》印发

海拔新闻 2026-07-09 12:06:46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近日,海南省民政厅印发《海南省烈士纪念设施名称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海南省烈士纪念设施是指由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和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烈士英名墙等。烈士纪念设施名称应充分体现英烈纪念属性、红色文化内涵和海南地域特征,遵循尊重历史、缅怀英烈、规范统一、体现特色、方便使用的原则。

《规范》指出,烈士纪念设施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用字名实相符。专名应健康简洁、含义明确、符合现代汉语使用习惯,与纪念主题、烈士群体、烈士姓名等相匹配。通名应体现烈士纪念设施功能定位。

《规范》对烈士纪念设施命名提出4个原则:一是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为烈士纪念设施专名;二是不得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的名称;三是名称应准确体现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主题、功能属性,突出海南红色文化特色和英烈事迹内涵,避免出现模糊不清、与纪念属性无关的表述;四是不得重名,同时应当避免同音、歧义和使用生僻字。

烈士纪念设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更名: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主题、保护范围、核心纪念对象发生重大调整,原名称已无法体现其功能定位和纪念内涵的;与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烈士纪念设施因重名、同音产生混淆,或名称存在歧义、生僻字难以识别,经论证确需调整的;原名称违背历史事实、损害英烈形象,或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的;因海南红色文化传承、烈士纪念工作发展需要,且新名称更能体现纪念内涵、彰显地域特色,有利于英烈精神传播和爱国主义教育的开展。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黄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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