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清朗网络空间,呵护未成年人向阳而行

人民法院报 2026-06-29 12:25:58

编者按

童年是人的心灵故乡,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切关怀青少年健康成长,强调要“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要“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新时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本栏目特邀请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铭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龙卫球,围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司法实践、理论构建、协同治理等展开深度对话。敬请关注。

筑牢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司法屏障

孙铭溪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当前,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96亿,互联网普及率高达97.3%,网络已成为未成年人不可或缺的成长空间。“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202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一体融合履职”“案件办理与促推治理并重”“守正创新”等原则。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21年挂牌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以来,将上述保护原则贯穿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工作全过程,通过一系列创新实践,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健康成长构筑了坚实司法保护屏障。同时,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龙卫球为代表的多位专家学者,深耕网络和信息法学、科技法学、少年司法保护等领域,为我们的司法研究等工作提供了重要智力支撑。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司法保护全流程。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网络空间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核心价值导向。不同于传统物理空间,网络空间的匿名性、虚拟性和“去身份化”特征制造了一种“平等的假象”:算法不识别年龄,系统不区分身份,信息流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正如龙卫球教授在文中所指出的:“这种‘平等的假象’背后,是未成年人独特的认知能力不足与算法系统性影响之间的深刻张力。”平台将未成年人视为与成人无异的无差别数据节点,本质上是对其平等地位的严重威胁。当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直接暴露在这样的环境中,其风险承受能力与风险感知能力严重不匹配,形成了显著的结构性不利。因此,司法必须主动矫正数字世界对未成年人特殊性的系统性忽视,通过对平台施加结构性约束,让算法设计、平台规则、内容生态从根本上承认未成年人的特殊需要,在利益平衡时给予倾斜保护。我们将这一原则贯穿立案、审理、裁判、执行全流程,构建了“程序特殊对待、实体优先保护、效果全面修复”的三维保护体系。一是在程序上体现司法关怀,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认知特点和心理承受能力,采用界面柔和的线上法庭供未成年人出庭;适度简化举证形式要求,主动依职权向网络平台调取后台数据,降低未成年人的诉讼门槛。二是在实体上坚持优先保护,在价值冲突时作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裁判。在“寻亲男孩被网暴致死案”中,明确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评价不能套用成年人的容忍度标准,需给予更高程度的人格权保护;在“软色情漫画充值案”中,认定向未成年人提供软色情内容的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置于“交易秩序”之上;在“平台传播未成年人黄谣案”中,进一步确立网络平台对涉未成年人敏感信息负有更高的审核和应急处置义务。三是在效果上实现全面救济,探索符合网络传播规律的修复方式:推动源头管控,支持平台对侵权账号采取限制、封禁措施;同步开展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助力未成年人完成心理重建。

坚持一体融合履职原则:构建全方位综合保护体系。网络风险具有隐蔽跨界、牵连叠加的特点,网络侵害往往刑民交叉、公私交织,只有打破审判壁垒、强化协同联动,才能实现全方位、无死角的保护。我们积极探索涉未成年人网络案件一站式综合司法保护模式,打通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的信息和程序阻隔,对同一事实或关联行为进行一体化审查处理。一是完善民刑交叉案件衔接机制。在“未成年人受性侵视频传播案”中,犯罪人被判处刑事责任后,法院依法受理受害人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判令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实现了刑事惩罚与民事救济的有机统一。二是健全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可能侵害众多未成年人权益、涉及公共利益的线索,及时开展评估,符合条件的作为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推动从个案保护向公共利益保护延伸。三是深化多方协同保护。强化家庭监护主责,对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依法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通过线上平台提供定制化家庭教育课程;深化院校联动,在部分学校挂牌建设北京市青少年网络法治素养教育实践基地,解决学校网络法治素养教育“无教材、无师资、无体系”的痛点;凝聚网信、教委、公安、检察院、共青团、妇联等多方力量,联合开展专题讲座、公开课、亲子研学等活动,形成保护合力。

坚持案件办理与促推治理并重原则:推动网络空间源头治理。未成年人网络侵害案件不是孤立的偶然事件,而是网络生态系统性问题的“症状显现”,相关纠纷普遍具有涉众性、批量化特点。这就要求司法不能仅止于个案裁决,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将裁判从“个案行为规制”提升到“内容生态治理”的高度,通过个案推动行业规则完善和产品设计优化。我们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一是从“个案裁判”走向“规则引领”。累计发布30余起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典型案例,涵盖网络消费、人格权侵害、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多个领域;针对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批量性纠纷,创新运用“示范性诉讼+调解”模式,促成数千件纠纷在诉前化解;总结类案审判经验,发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管理指引》,为行业自律提供清晰标准。二是从“后端纠错”转向“前端防治”。针对案件中发现的实名认证流于形式、信息内容审核不严等平台保护机制漏洞,向主要网络平台发送数十份司法建议,推动其限期整改;面向全社会发布网络素养家庭教育指引,开放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课程;研发覆盖小学、初中、高中全学段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组织法官进校园、进社区授课83次,编写3本适用于不同学段的网络素养教育读本,累计销量超2500册,从源头上提升未成年人自我防护能力和家长监护水平。

坚持守正创新原则:探索数字时代司法保护新路径。网络保护中守正与创新辩证统一。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与网络生态的复杂演变,使得现有法律制度始终存在一定滞后性,生成式人工智能、情感陪伴式社交等新业态的出现,正在让传统的实名认证、时长限制等保护措施逐渐失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没有“完成时”,我们既要坚守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初心和核心原则,也要以开放姿态拥抱技术变革,探索符合时代要求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面对新型网络纠纷,我们从三个方面推进守正创新:一是创新审判工作机制。组建专业化未成年人网络案件审判团队,严格落实案件提示、优先送达、全程调解、延伸保护机制,确保案件审理质效。二是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打造立体化、沉浸式、互动型法治教育体系,推动网络素养课程体系化常态化,实现覆盖北京16区中小学,并与中小学“大思政课”、高校“开学第一课”深度融合,完成从“送法进校园”到“法治课程在校园”的转变;丰富普法形式,创作推广微漫画、微短剧、微动画等新媒体产品,总观看量超2000万人次,将真实案例改编为法律“剧本杀”,让普法更接地气;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法治教育阵地,2024年挂牌北京市首个“青少年网络法治素养教育实践基地”和北京法院首个“北京市学校‘大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开展实地教学超1000人次,基地内设置AI创作体验、模拟法庭、互动答题等设施,通过沉浸式打卡提升未成年人网络法治素养。三是开展前瞻性调研。结合互联网法院案由管辖向人工智能、算法、数据领域聚焦的特点,持续跟踪国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司法动向,研究新型案件裁判规则,并将前沿探索转化为教学资源,为应对未来技术挑战做好准备。

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事关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正如龙卫球教授在文中所强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核心目标不应当是简单的风险屏蔽和消极防御,在数字化生存已成为基本生活方式的今天,将未成年人隔绝于网络并非现实选择,也不符合其长远发展利益。我们将继续坚持四大保护原则,不断丰富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努力实现从被动裁判向主动保护、从个案处理向系统治理、从司法独奏向社会合唱的深刻转变,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在网络空间协同发力,为培育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的观察与展望

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数字技术日新月异,对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其中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十分值得关注。数字化的世界展开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无限的新奇,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挑战,对于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来说,处理不好很可能就是灾难。一方面,网络侵害的隐蔽性、复合性和复杂性不断升级,而心智未全的未成年人最容易成为受害者;另一方面,数字化环境下滋生了许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侵害现象,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

为此,有必要建立数字化环境下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体系。我国相关体系已经调动起来,主动应对数字化环境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挑战。立法方面,2020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2023年出台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成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的专门性行政法规。管理方面,国家网信办等积极出台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推进相应管理配套,开展网络环境整治行动,不断治理网络欺凌、网络沉迷等问题。司法保护一向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机制,也是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体系最为锋利的手段。因此,司法方面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应对和重要探索,值得观察和研究。

数字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实践原则。近年来,我国司法针对数字环境下未成年人保护的挑战,进行了一系列系统而扎实的探索,重要的举措包括及时发布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建立专门机制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等多部司法解释,同时还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大量典型案例,提炼和巩固实践经验。

多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力度。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专门审理涉网案件的法院,挂牌了全国首家互联网少年法庭。在司法实践中,该院不断推进创新,探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新路径,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不仅为司法保护提供了鲜活样本,也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素材。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实践,始终贯穿一个核心价值导向,那就是不折不扣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论述,依据网络治理的特殊规律,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行数字时代的语境转译。该原则源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得以确认,数字时代这一原则的内涵需要被重新审视,如何将这一原则转化为网络空间中的具体裁判准则和行为规范,是一项全新的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一体融合履职”“案件办理与促推治理并重”“守正创新”等基本原则。正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孙铭溪在实践中总结的,这四大原则不是孤立的,而是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核心,构建起覆盖全流程、全主体、全链条的司法保护体系。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实践,使得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在数字化时代得以坚守价值底线,以不变应万变。但是这种坚守实践并不容易,需要正确认识其在数字化背景下的真实要求。以平台算法推荐为例,互联网平台将用户视为无差别的数据节点,未成年人被置于与成人相同的算法环境中接受信息推送。但是这种“平等的假象”背后,是未成年人独特的认知能力不足与算法系统性影响之间的深刻张力,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实际上是对其平等地位的严重威胁。有研究指出,算法推荐通过即时反馈机制和成瘾性设计使未成年人陷入“观看—反馈—持续观看”的无意识行为循环,对未成年人的冲击远甚于成人。这意味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司法裁判的价值指引,应当根据数字技术语境进行实践演化,为此有必要做出一种针对网络平台的结构性约束——要求算法设计、平台规则、内容生态从根本上承认未成年人的特殊需要。

北京互联网法院最近公开的一系列典型案例中,有效探索了这种结构性约束的特殊保护实践。例如,在孙铭溪副院长文章中提到的“寻亲男孩被网暴致死案”中,法院认定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评价不能简单套用成人的容忍度标准,其裁判逻辑便是表达司法对网络空间结构性不平等的自觉纠偏。“软色情漫画充值案”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置于交易秩序之上的裁判思路,同样如此。这些案例启示着我们思考,如何在事前阶段,例如算法设计与平台规则制定阶段,便应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并将倾斜保护的司法理念转化为可执行的技术标准。正如有学者建议,涉及未成年人的推荐算法,应被归于高风险级别对待,匹配更严格的影响评估程序。换言之,唯有将原则内化为算法治理的“出厂设置”,才能真正实现从被动救济到主动预防的根本转变。

数字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于进一步完善制度的需求。目前,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司法保护虽然取得了巨大进展,在国际司法实践的比较中都已经创造形成了许多宝贵的示范经验,但是距离人民群众更加美好的期待仍有距离。这里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还是因为数字技术及其应用变化快,相关法治建设仍然存在差距和不足。归纳起来,至少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一是法律规范的刚性和可操作性有待加强。部分条款原则性较强,缺乏明确的义务内容和追责标准。例如,网络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的表述过于笼统,导致实践中平台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在这方面,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实践中做了非常有益的探索。如在“平台传播未成年人黄谣案”中,对平台在处理未成年人敏感信息方面的“必要措施”予以明确。二是法律机制存在形式化倾向。如孙铭溪副院长在文章中指出的,当前部分平台保护机制存在“实名认证流于形式、信息内容审核不严”的漏洞,由此引发了大量游戏充值、直播打赏、不良信息传播等批量性、同质化纠纷。三是法律制度相对技术迭代存在滞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普及深刻改变了未成年人面临的风险图景。AI生成的虚假内容、情感陪伴类应用带来的心理依赖、“隔空猥亵”等新型侵害,是传统保护框架未曾预设的场景。目前相关规范多为原则性要求,缺少最低功能标准、风险防控义务可验证性等细节规定。四是规范体系存在“碎片化”问题。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各类管理规定”构成了基本框架,但不同层级规范之间的衔接不够顺畅,多个领域存在交叉或制度空白,增加了执法和司法适用的成本。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方向着力提升:一是强化制度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增加家庭赋权,搭建家长支持平台,提供用网风险识别、隐私保护工具等信息资源,使家庭保护从“责任宣示”变为“可操作的能力支撑”。二是完善相关重要制度,促进发挥实际效应。例如,针对平台保护义务的审查与公示制度,可以考虑完善电子数据保全程序,简化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举证和受理流程。三是加强对智能体等新技术迭代的规范应对。最近,中央网信办全面部署推进规范短视频内容标注工作,明确网站平台必须为用户提供6类“必选标签”,对于目前治理智能体背景下未成年人面临的短视频泛滥的威胁有所助益。四是推动制度集成,加强系统治理效能。例如,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为基底,加快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领域的专门性技术规范,明确平台在身份核验、内容过滤中的义务边界。

数字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加强家校社协同保护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司法机关已经在这一领域发力。但是,目前家校社协同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家庭保护能力参差不齐,学校网络法治素养教育尚未系统纳入课程,社会保护缺乏有效抓手等。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强法治手段,强化协同保护。

家庭保护方面,应强化家庭监护的法定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网络使用的监护职责,但对监护失职的约束手段较为有限。建议细化工具体系,对严重失职的父母,可由相关部门发出督促令,并纳入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或《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将法律的刚性要求与教育的柔性指导有机结合,为家庭保护责任的落地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样本。学校教育方面,应将网络法治素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议从小学到高中分学段逐步开展网络安全、信息甄别、隐私保护、防沉迷等教育。在这方面,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实践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正如孙铭溪副院长在文章中介绍的,法院不仅研发了覆盖小学、初中、高中不同阶段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还推动课程与中小学“大思政课”、高校“开学第一课”深度融合,挂牌建设北京市青少年网络法治素养教育实践基地,实现了从零散“送法进校园”到“法治课程在校园”的深度转变。这种司法与教育的常态化协作机制,值得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社会保护方面,应构建社会保护的法律支持框架。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并通过立法明确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发力格局。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建设青少年网络法治素养教育实践基地、法治课程进校园等方式,已经在社会层面发挥了显著的示范引领作用。未来应考虑进一步整合法院、网信、教育、共青团、妇联等多方资源,将司法实践的辐射效应转化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合力。

应当强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核心目标不应当是简单的风险屏蔽和消极防御,在数字化生存已成为基本生活方式的今天,将未成年人隔绝于网络并非现实选择,也不符合其长远发展利益。我们应当选择的目标是,支持未成年人全面提升网络素养和获得驾驭数字技术的能力,同时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触网、用网的安全。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刚性保障,也需要家庭、学校、平台和全社会的协同努力。

正如孙铭溪副院长在文章中提出的,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需要实现“从被动裁判向主动保护、从个案处理向系统治理、从司法独奏向社会合唱”的深刻转变,这一目标与本文提出的“构建精细、协同、高效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体系”的展望高度契合。相信在立法、司法、行政、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为未成年人构筑起坚实的数字安全屏障,让他们在网络空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原标题:守护清朗网络空间,呵护未成年人向阳而行)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吴钟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