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曝光6起典型案例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6-16 15:43:42

为聚焦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和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扎实开展专项集中整治,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向社会公布6起典型案例:

三亚天涯区某餐饮店涉嫌在入网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不真实、虚假的信息案

2026年4月10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三亚某餐饮店负责人王某在某平台上经营的网店,其在网上公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地址为三亚市X街道铺面,主页面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为三亚某餐饮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其餐饮店厨房未配置有食品经营加工设备,不具备食品经营条件,实际出餐单位为位于三亚市Y街道铺面的三亚Y餐饮店,实际出餐地址与其公示的地址信息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亚吉阳区某餐饮店涉嫌在网络平台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6年5月18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周边网络餐饮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三亚吉阳区某餐饮店在某平台上登记注册了2家网店,其在网上公示的2个经营地址实际为同一经营场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餐饮经营主体开展线上网络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网络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依规真实、唯一填报经营场所及主体资质信息,如实合规入驻网络外卖经营平台,绝不能拆分经营资质、虚假登记主体信息、规避行业监管。唯有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合规守法经营,才能维护线上餐饮经营秩序,保障群众外卖就餐食品安全,构建规范有序、合规诚信的网络餐饮经营环境。同时,网络平台应当压实平台审核主体责任,从严核验商户经营资质、经营场地信息,严把商户入驻准入关口,发现资质不实、一址多户等违规经营行为及时上报处置,配合执法部门闭环查处网络餐饮违法经营行为。

三亚吉阳区某餐饮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5月3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三亚吉阳区某餐饮店在某平台开设的外卖店实际经营场所的厨房内“家樂黄汁粉调味料”(已开封使用)等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过期食品原料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本案提醒各外卖餐饮经营者,后厨食品加工区内存放开封过期原料,即便辩称未实际加工使用,也将被认定为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商家须落实食材定期自查制度,及时清理过期原料并单独存放处置,切勿心存侥幸,违规使用或存放过期食材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亚市吉阳某面馆未取得许可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案

三亚市吉阳某面馆超范围经营“红油凉皮”和“炸酱拌面”等冷食类食品,根据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从某外卖平台总部调取的记录,其在经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后仍然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查清涉案货值2218.4元,可查清违法所得2218.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4月23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18.4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明确要求,经营制作凉菜必须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内单独核准标注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项经营范围。同时经营场所必须设置标准化独立凉菜专间,严格落实五专管理:专人操作、专间加工、专用器具、专台冷藏、专项消毒,并且规范配齐专用冷藏柜、紫外线消毒设备、二次更衣防护设施等硬性硬件。超范围经营凉菜一经查实,将会面临高额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一旦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民事赔偿。

在此郑重提醒全体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恪守法律红线。如若有意向经营凉菜业务,务必先行完善场地硬件、规范加工条件,依规办理许可增项,验收合格之后方可合法经营。自觉规范线上线下经营行为,坚守合规底线,共同守护群众舌尖安全与网络餐饮经营秩序。

三亚市吉阳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肉类食品案

根据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市吉阳某公司进行调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生鲜肉类食品,查清涉案货值694元,未产生违法所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5月19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生鲜肉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食品经营者须守牢“保质期”底线:生鲜肉易腐变质,过期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定期清查、临期预警制度,杜绝“货值小就不算事”的侥幸心理。

杨某某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根据三亚市农业农村局移送的案件线索,2026年3月7日凌晨5时,杨某某从琼中某养殖场购买一批生猪,并雇佣司机钟某运输至三亚益民畜禽屠宰场进行屠宰,但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三亚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服务中心兽医现场检查该批生猪时,发现该批生猪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整改。当事人于当日10时补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完毕。

杨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8376.7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经营者在生猪调运、屠宰入场环节,必须随车附带对应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随货附带检疫证明即构成违法。本案当事人虽在现场查获后当日及时补办检疫证明、主动消除防疫风险,但违法行为已发生,广大畜禽经营、运输从业者需严格落实检疫随货同行制度,切勿抱有事后补证即可免责的侥幸心理,规范落实动物防疫相关法定要求,规避法律及行政责任。

(原标题:曝光!6起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赵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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