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3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海拔新闻 2026-06-16 08:12:57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李兴民)6月15日,省应急管理厅公布3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过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以“以案释法”的方式强化警示震慑,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绷紧安全生产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万宁某某农机有限公司某某加油站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7日,万宁市应急管理局转来《关于移送万宁某某农机有限公司某某加油站违反加油作业操作规程的函》,反映2025年12月30日14时37分至38分时间段,该加油站有加油员在加油作业爆炸危险区域内没有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情况下,允许顾客在加油机旁使用手机支付。

2026年1月9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联合万宁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经执法人员查询监控,确认该站2025年12月30日14时37分至38分时间段,加油站员工使用11号加油枪给一辆白色无牌小轿车加油作业时允许顾客在加油机旁使用手机,该站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第4.5条以及该站加油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处理情况

2026年1月19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第三十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对万宁某某农机有限公司某某加油站处罚款10000元,对该站主要负责人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海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25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临高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移送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函》及相关线索、证据材料,线索反映海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刘某祥在焊工岗位工作期间,未能提供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为核实案件线索情况,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28日前往海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开展核查检查。经现场核查确认,刘某祥确系海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原员工,在该公司从事焊工岗位工作,工作期间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情况

2026年4月21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以及《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第一百一十项(确定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一档)“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规定,对海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3.海口某某饲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9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在对新南北通物流园区内饲料加工企业检查中发现,海口某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内存在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何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以及厂区地板、设备周边、电机设备下方、二楼机械设备区等部位存在粉尘未及时清理,部分区域粉尘堆积较为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情况

2026年3月17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以及《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第二十项(确定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一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海口某某饲料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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