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黑车”非法营运,临高3人被行政处罚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6-13 08:39:13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震慑非法营运违法分子,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黑车”,现公布一批“黑车”非法营运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出行时务必选择正规客运企业的合法营运车辆,切勿贪图便宜或方便乘坐“黑车”,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出行环境。

案例一:郑某某驾驶琼ADB3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临城镇开展整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对琼ADB35××小型普通客车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郑某某驾驶非营运车辆搭载4名乘客从事临高至皇桐往返运输并收取费用,且无法提供《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郑某某作出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谢某某驾驶琼AD382××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资质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9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临城镇开展整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对琼AD382××小型轿车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谢某某驾驶非营运车辆搭载4名乘客前往高铁南站,依托网约车平台接单结算车费,且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网约车资质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

处理情况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谢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钟某某驾驶琼ADB40××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规定巡游揽客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25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波莲镇开展整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对琼ADB40××小型普通客车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钟某某驾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车的车辆,从海口市美兰区搭载4名乘客前往临高县调楼镇,约定单人车费50元,抵达目的地后结算,其虽持有相关从业及车辆证件,但未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擅自巡游揽客。其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网约车驾驶员违规巡游揽客。

处理情况

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钟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6.《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严查“黑车”非法营运,临高3人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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