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钟祥宥受贿、洗钱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6年6月12日,琼中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钟祥宥受贿、洗钱一案,对被告人钟祥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20000元。钟祥宥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钟祥宥利用担任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和平镇党委书记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梁某某等11名老板在项目承揽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340000元。为掩饰、隐瞒其受贿所得钱款的来源和性质,2020年8月,被告人钟祥宥以覃某某名义购买一辆特斯拉Model3,其从受贿款中拿出部分现金作为购车首付款以及陆续拿出受贿款用于偿还车辆分期贷款。2021年3月22日至2023年8月23日期间,分期偿还车辆贷款共计90419.45元。该车登记在覃某某名下,实际主要由钟祥宥及其妻子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祥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340000元,数额巨大,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使用他人名义代持汽车的方式转换受贿所得90419.45元,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钟祥宥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其具有坦白受贿事实、主动供述洗钱事实、少部分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钟祥宥受贿、洗钱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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