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中院以案释法:乘客开门致他人车辆受损,驾驶人未尽到安全管控义务应担责

海拔新闻 2026-06-09 19:36:54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日常上下车过程中,因乘客开门观察不周引发的剐蹭事故频发,不少驾驶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乘客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害应由乘客自行承担,与自身无关。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乘客开门致他人车辆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件结合事实与法律厘清责任边界,以案释法普及相关法律规定,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与维权观念。

黄某在小区公共充电站停放车辆充电期间,刘某驾驶车辆停靠在黄某车辆旁边。刘某车内乘客在未观察周边环境的情况下直接开门下车,车门不慎撞击黄某车辆的右后翼子板,造成黄某车辆车漆破损、车身凹陷。事故发生后,黄某为修复受损车辆,将车辆送至4S店进行维修,实际支出维修费用一千余元,因案涉车辆无法正常使用,黄某为保障日常通勤出行,产生替代性交通费用四十余元。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损害系刘某一方人员开门行为直接导致,刘某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判决由刘某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是本案直接侵权行为人为随车乘客,其本人并非直接侵权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交警部门对本次事件未予认定为交通事故,故其无需承担事故责任。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件中损害事故发生于小区公共充电站车辆停放期间,刘某作为车辆的实际管控人,在车辆停放后未尽到对随车乘客的安全提醒与监管责任,导致乘客开门下车时不慎撞击黄某的车辆造成车漆受损、车身凹陷的后果,应承担侵权责任。刘某以实际侵权人为乘客为由主张免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交警部门虽对本案作出不予认定交通事故的处理结论,但交通事故行政认定并非民事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前提,刘某据此主张其不存在过错,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车辆维修期间客观上无法正常使用,黄某在维修期间为满足日常出行需求支出的交通费属于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与案涉侵权行为存在关联性,应由刘某承担。据此,海口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机动车驾驶人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安全责任贯穿于车辆行驶、停放、乘客上下车的全过程。乘客开门下车属于依附于车辆使用的附属行为,驾驶人负有提醒、观察、管控的法定义务。即便直接损害系由乘客造成,驾驶人因疏于管理存在过错,仍需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乘客。驾驶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因乘客系直接侵权主体,驾驶人可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就已赔付款项向乘客进行追偿。

同时需要明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行政机关未认定为交通事故,不代表民事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民事侵权责任以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为判断标准,不受行政认定结果约束,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情独立认定过错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应摒弃“乘客行为与自己无关、自身无需担责”的错误认知,牢固树立全程安全责任意识。在车辆停稳后应主动提醒乘客观察周边车况、路况,养成安全下车的良好习惯,从源头防范贸然开门风险,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失。一旦发生车辆受损纠纷,各方当事人应保持理性,及时固定现场照片、维修票据等相关证据。受损方有权依法主张维修费、合理交通费等损失。全体交通参与者都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增强安全意识与法治观念,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出行环境。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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