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一起杂交种子“亲缘”纠纷案件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李珊珊)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杂交种子的“亲缘”纠纷案件。
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父本、母本及其本身均已授权的杂交品种而言,生产该杂交品种,除需获得该杂交种的品种权人许可外,还需获得它的父本、母本品种权人许可。对于未经许可重复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生产其他杂交品种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公司是“WH818”玉米品种的品种权共有人。B公司是具有特许生产经营玉米资质的公司,“伯洪”“微风”商标均由B公司申请注册,类别均为31类饲料种子。“伯洪彩甜糯”和“微风彩甜糯”玉米种子是B公司销售的。A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对在B公司处购买包装名称为“伯洪彩甜糯”和“微风彩甜糯”玉米种子的过程进行公证并封箱保存。A公司认为B公司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用其亲本种“WH818”玉米品种生产、销售侵权玉米种“伯洪彩甜糯”和“微风彩甜糯”,侵害了A公司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害“WH818”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维权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公证费、检测费等2万元。
审理过程中,A公司向法院申请种子亲缘关系鉴定。法院征得B公司同意后,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调取“WH818”品种样本作为比对样品,委托崖州湾分子检测鉴定中心对“WH818”与“伯洪彩甜糯”“微风彩甜糯”是否具有亲缘关系进行鉴定。崖州湾分子检测鉴定中心依据《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出具亲缘关系鉴定,结论是B公司销售的“伯洪彩甜糯”“微风彩甜糯”两种玉米种子与“WH818”均分别疑似具有亲子关系。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崖州湾分子检测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报告在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鉴定材料及比对材料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B公司在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崖州湾分子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结论予以认可,“伯洪彩甜糯”“微风彩甜糯”与“WH818”大概率存在亲子关系。A公司已完成亲缘关系的举证责任,B公司若否认鉴定结论,则负有提供繁育“伯洪彩甜糯”“微风彩甜糯”繁殖材料的举证责任。B公司在被诉侵权品种上使用其注册的商标,以及在包装袋上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服务热线的行为,属于推广且标识来源商品的行为。在B公司未充分说明被诉侵权品种来源的情况下,推定B公司是被诉侵权品种的生产者。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WH818”生产“伯洪彩甜糯”和“微风彩甜糯”玉米种子,立即停止销售重复使用“WH818”生产而来的“伯洪彩甜糯”和“微风彩甜糯”玉米种子的行为;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B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品种权人主张他人使用其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种生产其他杂交种的,亲本种与杂交种之间的“亲子关系”认定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点。参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出的种子“亲子关系”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被诉侵权杂交种是否系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生产而来的参考依据。此时,被诉侵权人需提交被诉侵权杂交种所使用亲本繁殖材料的来源、名称等证据,以证明并未使用授权品种生产被诉侵权杂交种,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王俊超】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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