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没人受伤,小伙仍被判拘役5个月
从5楼抛下建筑垃圾
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法院该怎么判?
近日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进行了判决。
据悉,2023年11月,被告人小豪(化名)受户主委托,前往万柏林区某小区5楼某室拆除旧装修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小豪先后拆下门框、木地板、门板、三合板等建筑材料200余斤。
为方便省事,小豪将拆下的建筑材料于当日13时从5楼次卧窗户处扔至楼下的行人车辆过道,持续抛物约10分钟,期间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受损。
邻居发现涉案房屋向窗外抛出建筑材料后迅速报警并联系所在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劝阻后,小豪没有继续实施抛物行为。
就在事发当天,被告人小豪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小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辩解称:“没有人告诉我不能高空抛物,我要是知道不能扔我就不扔了”。
案发后,涉案房屋的邻居向被告人小豪出具谅解书。
此案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小豪从5楼窗户往楼下人员密集场所抛扔建筑垃圾,其行为应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小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理。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小豪从住宅区建筑物5层抛掷大量建筑垃圾,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小豪认罪认罚,取得了周围部分居民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小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豪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小豪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该起案件的判决,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小豪的行为显然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标题:高空抛物没人受伤,小伙仍被判拘役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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