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1万元!五指山市发放多孩补贴!申请条件→

五指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5-16 14:51:39

关于五指山市发放育儿补贴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指山市委 指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2024〕1号)文件要求,规范有序做好我市育儿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基本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为指山市户籍,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本市落户的二、三

(二)夫妻一方为我市户籍或夫妻一方在指山市居住满一年且缴纳社保满半年以上,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本市落户的二、三

(三)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政策生育的二、三属双胞胎、多胞胎的,在本市落户的按实际新生儿数量发放;

(四)次按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夫妻收养的子女;

2.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的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4.已死亡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二、三

二、申报方式及资格确认

(一)申报地。符合政策生育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提出申报。离婚的、丧偶的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申请;夫妻双方死亡的,由申请补贴子女的监护人提出申报。

(二)申报资料。

1.夫妻双方(监护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子女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夫妻中一方已死亡销户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户籍信息和身份证号码);

2.夫妻双方结婚证,已离婚的,需提供历次离婚材料(离婚证附带离婚协议书、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

3.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政策生育二、三的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

4.正常参保状态的指山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

5.合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相关证明;

6.夫妻中一方为指山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无户籍的现役军人,需提供其军官证或士兵证和部队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7.监护人个人社保卡。

以上资料均需在审核时查看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由乡镇(居)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三)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生育后进行申报;生育当年未申报的,原则上可在该子满三周岁内申请补发。

(四)资格审核。市、乡镇、村三级明确专人负责资格审核工作,由村委会(居)初审并进行公示,乡镇复核并进行公示,市卫生健康委审批后并进行审核后应及时将资格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对象。市卫生健康委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申请人员进行核实。

指山市二、三育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市卫生健康委、乡镇计生办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三、专项补贴资金发放

(一)补贴标准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二5000元/年,三10000元/年。

(二)资金发放。各单位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符合生育政策出生的二、三资格确认工作,7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二、三育儿补贴发放到监护人个人社保卡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把政策口径,做好宣传发动,确保二、三育儿补贴足额按时发放到位。

二要强化对专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申报对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补贴资金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依法依规收回补贴金,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1.指山市发放育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docx

附件2.指山市二、三育儿补贴申请表.docx

指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8日

(原标题:最高1万元!海南一地发放多补贴!申请条件→)

【责任编辑:李彦

【内容审核:钟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