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定安这些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吴晓曼 2018-02-13 11:10:56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徐明锋)2月13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定安县人民政府获悉, 定安县决定在春节、元宵期间(2018年2月15日至3月3日)在定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这些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南渡江沿江路→白芒村→山椒村→莫村→环城北路→兴安大道→环城南路→杨墩破村→见龙大道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25米范围内(附:定安县定城主城区春节元宵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二、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学校、敬老院、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客运车站、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和山林防火区以内区域。

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节日期间遇不利污染物扩散天气状况,可采取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临时性限制措施。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这些品种烟花爆竹禁止燃放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所有A级和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同时,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据介绍,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投诉电话:110、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