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地多卖”案重审判涉案土地开发协议无效 涉案人竟申请法院全院回避

曾琪 2018-01-12 22:00:07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客户端记者 柴彦明 实习生 嘉宁 通讯员 周莹)三亚市一男子张钦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进行“一地多卖”,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还多次非法转卖,并在案件诉讼期间企图提起违法仲裁对抗国家司法机关,甚至申请三亚中院全院回避,妨碍案件正常审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1月5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宣判该案,判决认为张钦擅自转让涉案土地,其与吴正物、胡永泉、中润北京公司、李复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及航运三公司与祥荣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均为无效。

据了解,该案争议土地位于三亚市吉阳区红沙开发区,共有两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地,现仍登记在三亚市航运总公司第三公司(简称航运三公司)名下。2011年12月,三亚城郊法院因另案作出民事判决,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判归张钦,该判决已生效。

经法庭庭审查明,张钦主要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在未依法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提下,为谋取不当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地多卖”,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二是在涉案土地被依法查封后,不顾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将已被查封的涉案土地作为标的物,多次非法转卖,与胡永泉、李复订立合作开发协议。三是张钦与李复无视民事诉讼程序,在案件诉讼期间,涉案土地已被查封的情况下,申请仲裁,并达成仲裁调解,将正在诉讼中的涉案土地违法作出处理,侵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拔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钦擅自转让涉案土地,均不符合以上法定条件,其与吴正物、胡永泉、中润北京公司、李复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及航运三公司与祥荣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均为无效。但航运三公司与祥荣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有关借款、还款、计息等条款有效,张钦应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祥荣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据了解,张钦先后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吴正物和海南祥荣置业有限公司,在已有纠纷的情况下无视涉案土地正在法院审理和涉案土地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继续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润联华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和李复,并向相关单位及个人收取转让金、借款,违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地多卖”。

同时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张钦企图利用违法仲裁对抗国家司法机关,藐视国家司法程序,并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多任法官回避,甚至申请三亚中院全院回避,运用各种手段,挑战法律权威,妨碍案件正常审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