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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忍受丈夫家暴 海口一女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吴晓曼 2016-12-16 22:13:11

商报讯  先后两次向老婆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对老婆施以家暴,仍然制止不了男子的施暴行为。女子不堪忍受家暴生活,终于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向法院起诉离婚。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

吴玉娇和赵仲武经人介绍认识开始自由恋爱,并于2006年10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5月31日,吴玉娇生育儿子赵鹏鹏。2011年6月16日,吴玉娇因琐事遭丈夫仲武殴打,在海口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2015年11月19日,赵仲武因家庭琐事殴打妻子吴玉娇,海口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警处理。赵仲武先后两次向妻子吴玉娇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对妻子施以家暴,并承认借用妻子吴玉娇2万元。吴玉娇供职的公司出具《个人收入证明》,证明其在该公司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一职,月收入4000多元。夫妻共同财产有吴玉娇名下的某达轿车一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没有共同债务。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玉娇、被告赵仲武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生活并不融洽,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暴力,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故法院准予原告、被告离婚。由于婚生儿子赵鹏鹏与原告共同生活较多,关系较为密切,原告也具有抚养能力,且被告长期在外工作,故婚生儿子赵鹏鹏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合,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赵鹏鹏年满18周岁。由于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暴力,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是被告,故夫妻财产某达轿车归原告所有,被告同时须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被告在《保证书》中承认向原告借款2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告吴玉娇与被告赵仲武离婚。婚生儿子赵鹏鹏由原告吴玉娇抚养,被告赵仲武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赵鹏鹏年满18周岁。夫妻共同财产某达轿车一台归原告吴玉娇所有。被告赵仲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玉娇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被告赵仲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玉娇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吴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