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燃气集团原副总经理成李民受贿34万余元获刑3年

蔡丽娟 2017-11-17 07:58:50

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成李民因犯受贿罪,被海口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经查,成李民收受他人好处费现金人民币33.5689万元及价值9000元的购物卡,共计34.4689万元。

2008年至2015年期间,成李民先后担任海口燃气公司投资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海口燃气集团与一家公司合作开发“海岸金城”项目,成李民担任项目小组组长。合作方的法人代表周某为了与成李民搞好关系,顺利推进项目,对成李民是有求必应。

2012年初,成李民向周某提到其欲想购买海口海甸岛怡心路的一套房。因为成李民之前就多次跟周某说起其住房困难,没房子住,周某收到暗示,在同年4月便到楼盘售楼处以成李民的名义支付该商品房首付款人民币20.0689万元,并告知了成李民。此外,2010年到2015年,每年的春节前,周某都会向成李民拜年,每次都送上0.5万到5万元不等的红包,共计13.5万元。

2015年至2016年间,成李民利用分管海口燃气公司法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一家律师事务所海口分所副主任肖某所送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购物卡,为肖某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便利。

案发后,成李民家属退还赃款人民币11万元。

2017年3月,海口美兰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成李民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成李民的家属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3.4689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一审判决后,成李民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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