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12岁男孩“托管中心”受伤谁担责?法院这样判

孟秀莹 2017-10-31 14:22:32

不少家长因为工作的原因,便将孩子送往“托管中心”。这样虽然方便了家长,可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就成了头疼的事。海口美兰新锐培训中心位于海口市桂林洋某小学附近,小天和小志均受托管于该中心。小天在玩跳绳时,不慎打到小志的头部,当时培训中心的管理员林芳对小志进行了简单的处理,小志也在父母的陪伴下前往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小志的父母要求林芳及小天父母对小志受伤负责并承担医疗费等,但各方未达成一致。于是小志父母将培训中心、林芳、小天及其父母一起告上了法庭。

海口美兰新锐培训中心位于海口桂林洋某小学附近,小天和小志均受托管于该中心。2013年9月26日中午1时许,小天找培训中心管理员林芳拿了条跳绳,跳完后,小天拿着绳子甩着玩,其间他打中了12岁男孩小志的头部,林芳知道后查看了小志受伤部位并进行了简单的处理。

第二天,小志感觉头部疼痛,在父母的陪伴下小志分别前往海口市桂林洋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解放军一八七医院、海南省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5038.97元。住院期间,小志被诊断为腺样体肥大、双侧慢性分泌性中耳炎、慢性鼻窦炎I型2期、左颞部软组织挫伤(头皮肿物)。

2013年10月23日,小志在父母的陪伴下搭乘飞机转到湖南一家医院住院治疗,15天时间里花去费用16989.88元。

事发后,小天的父母和林芳各向小志支付了相关费用1000元。

经海口市美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志伤情为轻微伤。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小志伤残评定为九级伤残,认为无需后续治疗费。

原告小志认为,他的伤是被告小天的行为直接造成,小天应当对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小天的父母理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而被告新锐培训中心和管理员林芳作为受托管方,有义务保护原告在被托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原告受伤害时没有及时予以处置,因此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各类损失费用19万余元。

小天和他的父母辩称,目前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小志的损伤到底是被跳绳的绳子打伤,还是在他离开培训中心后被其他硬物打伤。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只是作伤残等级鉴定,并非对损伤原因进行鉴定。另外,对于小志父亲主张的各项费用他们也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林芳辩称,作为看管员,她在孩子受伤时已做了检查,当时小志没有任何外伤。此外,小志受伤几天后,学校组织去了一次游乐场,其间有没有发生别的事她不清楚。林芳认为,小志第一期在海南一八七医院的治疗,她已给了1000元,已经尽到自己的义务。

被告新锐培训中心法人代表周某辩称,他是注册登记上培训中心的法人代表,但2013年8月1日他已经把培训中心转给林丽彬并签订转让合同,之后他既没有经营,也没有获利。周某称,事发前他已将培训中心转让,他跟培训中心已没有关系。

经海口美兰区法院查明,原告所受损害系跳绳击中为外伤,损伤属于轻微伤。原告受损害所花各项费用55448.85元。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费用,若由赔偿义务人全部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赔偿义务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付各项费用33269.31元。被告小天的父母对此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新锐培训中心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认为,被告林芳系培训中心的工作人员,其在该中心所进行的管理工作,属于履行职责行为,由该中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林芳履职行为致人损害责任,仍应由该中心承担。

故法院判决,被告小天父母向原告小志赔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18961.59元;被告海口市美兰新锐培训中心向原告小志赔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12307.72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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