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事故"敲诈司机  四人“碰瓷”团伙终获刑

孟秀莹 2017-10-12 17:31:26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符雄助 通讯员赵庆春)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共有2单犯罪事实的“碰瓷党”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吴某周等4人以机动车辆为作案目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勒索受害车主钱财。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2月中旬某及2016年7月1日,被告人吴某周等人驾驶轿车到海口市南海大道琼菜王南海店停车场伺机作案,他们分工明确,有人负责到酒店内寻找喝酒的作案对象,有人在车上接应。在确定作案对象后,吴某周等人驾车尾随被害人,待行至路口处被害人车转弯时,吴某周等人加快车速开向被害人的车,造成两车刮损,而后,以被害人喝酒开车报警相威胁,敲诈被害人钱财。该团伙两次分别在琼山区丁村路口处、美兰区海府路彩票中心附近以故意与被害人车辆相撞的方式敲诈得被害人杜某渠、王某禄人民币4500元、4000元。2016年10月14日,该“碰瓷”团伙被警方抓获,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7]512号起诉书于2017年7月4日向美兰法院提起公诉。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周、岑某林、程某锦、杨某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吴某周、程某锦参与敲诈勒索二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杨某耿、岑某林参与敲诈勒索一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0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岑某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前科,可从重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赃、退赔,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周、程某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王某林提出被告人杨某耿具有认罪、悔罪、退赃等从轻情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周等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

法官提醒车主,在驾驶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通过正规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