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党 创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关业慧 2017-10-11 19:49:27

党的十八大以来,创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用制度创新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党的十八大之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中,谈话函询、约谈提醒逐渐实现常态化。其目的就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纠正思想和行为上的偏差,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立即处理。有效改变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截至2017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理党员干部148.7万人次。 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谈话函询68.9万人次、占46.4%,使红脸出汗成为了常态;第二种形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60万人次、占40.3%,第三种形态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11.3万人次、占7.6%,有力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8.5万人次、占5.7%,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的真正成为极少数。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 随着不断探索实践并固化为制度规定,党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纪委遵循党章、回归本职,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报告,坚持用党章党纪衡量,用纪律的语言描述,从注重查办大案要案转向加强日常监督执纪,实现了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的转变。

五年来的执纪实践表明,只有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才能实现从“不敢腐”向“不能腐”,到最终“不想腐”的深化拓展;也只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才能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才能祛邪扬善、匡扶正气,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中央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 苏静:全面从严治党,不只是惩处那些严重违纪并且已经涉嫌违法的人,而是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 伴随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丰富完善和制度化,我们还会更好地发挥“四种形态”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上的作用,推动党内政治生态实现根本性好转。

(原标题:从严治党 创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