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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告乔丹落幕 中文“乔丹”商标被撤销

蔡丽娟 2016-12-8 11:34:47

 

2016年12月8日,旷日持久的“乔丹告乔丹”案终于有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公开进行终审宣判,推翻此前一审二审的部分判决结果。

相关判决如下: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审判长夏丽君、王艳芳,以及助理审判员杜微科组成五人合议庭。

2012年,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认为国内某体育用品企业的注册商标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并未支持其申请。

迈克尔·乔丹随后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又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

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今年4月,最高法两次开庭,但未当庭宣判。

来源:蔡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