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氮钙肥冒充复合肥销售 海南8人获刑

海拔新闻 2026-11-06 15:55:03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刘小倩 吴春欣)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无视法律底线,将价格相对较低的氮钙肥更换包装冒充价格较高的复合肥向农民销售,该行为不仅影响作物生长和收成,更是损害农民财产权益,扰乱农资市场经营秩序。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的案件,8名被告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分别获刑。

2023年1月起,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蒋某甲雇请工人在其租赁的仓库内将进购的A品牌氮钙肥倒入假冒的B品牌复合化肥包装袋,冒充B品牌复合化肥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49.76万元。期间,被告人唐某、蒋某乙、吴某甲明知蒋某甲销售假冒B品牌复合化肥,仍根据蒋某甲的安排运输假冒B品牌复合化肥给农户,并帮助收取化肥销售款,唐某、蒋某乙、吴某甲帮助运输假冒化肥金额分别为163.43万元、64.5万元、51万元。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甲销售假冒复合化肥,仍向蒋某甲购买,再加价销售给农户,销售金额共计19.65万元,同时,被告人张某还通过电商平台向他人订制印有某公司注册的B品牌商标标识的复合化肥包装袋,加价销售给被告人蒋某甲,销售金额共计10.71万元。

被告人周某明知蒋某甲销售假冒B品牌复合化肥,仍向其购买并加价销售给被告人吴某乙及王某等农户,被告人吴某乙又销售给众多农户,销售金额共计8.87万元。被告人杨某明知周某销售假冒B品牌复合化肥,仍与周某共同销售并约定平均分配利润,周某、杨某各自组织人员在不同的地方销售假冒复合化肥给海南多个市县的农户,被告人周某销售金额共计322.08万元,被告人杨某销售金额共计75.20万元。

向被告人吴某乙购买了假冒复合化肥的农户翁某、朱某等多人使用化肥时,发现吴某乙销售化肥的颜色、颗粒与专卖店销售的化肥不一致,且化肥使用后效果不好,翁某、朱某遂从剩余的化肥中取样,并送样品至农业农村部热带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检验。经检验,翁某、朱某送检的化肥样品里的氮、磷、钾检验结果之和不符合高浓度复合肥料总养分的技术要求。送检的样品检验不合格,翁某、朱某等人遂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先后将被告人吴某乙、蒋某甲等8人抓获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低价值的A品牌化肥冒充高价值B品牌复合化肥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周某、杨某明知蒋某甲出售的是假冒化肥仍购买并销售,被告人唐某、吴某甲、蒋某乙明知蒋某甲销售伪劣产品,仍为其提供运输便利条件,其五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吴某乙明知被告人蒋某甲、周某销售假冒B品牌复合化肥仍购买并销售,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此外,被告人张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通过电商平台向他人订制印有某公司注册的B品牌商标标识的复合化肥包装袋后销售给蒋某甲,其行为又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数额、性质,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甲等8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230万元至1.6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对被告人蒋某乙、吴某甲、吴某乙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官表示,以调换包装、以次充好的方式售卖化肥,看似只是投机取巧的小手段,实则已经触碰刑事法律红线,且调换化肥包装亦属于生产行为,该行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承担刑事处罚后果。

法官提醒,农资经营者应当坚守诚信底线、恪守法律红线,要从正规渠道进购农资,要认准商标、厂名,查验产品合格证、保留进货凭证,坚决抵制“三无”产品,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销售行为,严把产品质量关口。此外,广大农民购买化肥等农资产品,要选择合法、有信誉的农资商店购买,如买到伪劣农资,要及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反映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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