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砍伐“祖宗地”上树木也构成犯罪 文昌一村民被判罚金5000元

蔡丽娟 2017-09-22 18:48:28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邝清晶 通讯员 张余武)2017年9月22日,海南一中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一件滥伐林木案,被告人邢某冠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其“祖宗地”上的树木,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悉,2016年4月9日上午,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邢某冠雇请砍树工人王某静和搬运木材工人王某瑞、卢某科来到文昌东路镇东路村委会茗山村名人山坡邢某冠的“祖宗地”,邢某冠指明位置和范围,王某静用油锯开始在该地砍伐苦楝树等林木,伐倒后,王某瑞、卢某科砍掉树枝。在砍伐部分树木并锯成木段后,王某瑞、卢某科负责将木材搬运至符某传驾驶的拖拉机上。当日,符某传从该地拉运两拖拉机木材至潭牛镇中心墟罗滚村入口处堆放。次日上午9时许,王某静等人在茗山村名人山坡处继续砍伐装运林木时,被文昌市二公堆木材检查站护林员发现并制止。

经文昌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林业工程师对砍伐林木现场进行调查评估,结果为:被砍伐的林木地块面积1.6亩,株数为59株,蓄积量为26.015立方米。

2017年4月18日,邢某冠主动到文昌市森林公安局投案。海南一中院受理该案后,邢某冠主动预缴罚金5000元。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冠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26.01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邢某冠案后主动到文昌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冠主动预交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海南一中院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邢某冠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