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澜海事局、万宁市旅文局联合发布水上安全提醒

万宁旅文 2026-09-25 18:51:04

碧海蓝天,安全为先。中秋国庆假期,万宁水上旅游迎来高峰。为保障广大游客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水上旅游经营秩序,清澜海事局、万宁市旅文局联合发布水上安全提醒。请广大游客和经营主体共同遵守,平安出海、放心游玩。

游艇出海游客:

这份安全提醒请牢记!

一、选择正规游艇码头登船

请选择在正规游艇码头登船,不在沙滩、浅滩、施工水域违规上下客,只在合规游艇码头登离船。

二、认准游艇租赁标识

请认准游艇租赁标识,选择合规、有资质的游艇租赁服务。

三、拒绝超员,看清核定载客人数

拒绝超员,登船前看清船舶核定载客人数,不乘坐超员船舶。

四、关注气象海况,恶劣天气坚决不出海

出海前关注气象海况信息,遇恶劣天气坚决不出海。

五、经营游艇严禁参与夜间出海活动

经营游艇严禁参与夜间出海活动,请游客自觉抵制违规夜间出海。

六、登船重视救生防护,遵守船上安全要求

登船后重视救生防护,遵守船上安全要求;在甲板、船舷活动不要追逐打闹,拍照不翻越栏杆。

七、出海全程听从船长指挥

出海全程听从船长指挥,了解救生圈、救生衣位置及穿着方法,不擅自下水游泳。

八、经营游艇严禁前往油气平台、远海禁航区域

经营游艇严禁前往油气平台、远海禁航区域,请游客切勿要求船长违规驶入禁航区域。

特别提示:

遇到无证经营、冒险开航、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可向海事、旅文部门投诉举报。

摩托艇经营主体:

万宁市规范摩托艇经营行为九条措施

一、规范经营登记管理

摩托艇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并向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完成经营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强化人员设备资质

摩托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摩托艇运动驾驶证或相关资质证书;用于旅游经营的摩托艇设备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未取得有效证书的设备一律不得投入经营使用。

三、规范公示与保险管理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并公示摩托艇基础服务价目表(含服务事项、服务时长、收费标准等)、拍摄等延伸服务价目表及当日海况信息(含风力、海浪预报等)。摩托艇经营主体应当投保公众责任险,并提示游客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规范服务合同签订

摩托艇经营主体在提供服务前,应当与游客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安全须知、风险告知、服务事项及服务费用等核心内容。

五、坚守诚信经营底线

摩托艇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服务事项、增加消费项目,严禁以任何形式实施诱导消费、强迫消费行为。

六、规范安全救生配置

摩托艇经营主体开展服务时应当按每5艘营运摩托艇配备1名专职救生员的标准足额配置,且单个经营主体救生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2名。救生员须持有效的资质证书。

七、健全安全应急管理

摩托艇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摩托艇经营安全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确保演练记录完整留存、备查可溯。发生安全事故时,经营主体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严格按照规定向海事、应急、旅文等相关部门报告,严禁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八、落实停靠点/码头管理要求

摩托艇经营主体应当自觉遵守摩托艇停靠点/码头管理方的管理规定,配合做好停靠区域的经营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设施管护等相关工作。

九、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自觉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禁实施任何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如违反上述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

安全,是旅途最美的风景。请广大游客增强安全意识,选择合规经营项目;请各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万宁水上旅游安全、有序、文明的环境。如发现无证经营、冒险开航、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可向海事、旅文部门投诉举报。祝大家假期愉快,平安出行!

(原标题:游艇出海、摩托艇经营,这些要点请牢记!)

【责任编辑:韩 婧】

【内容审核:吴钟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