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莫把“自认权属”当作阻挠通行的借口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陈彬)相邻通行引发的宅基地纠纷,是乡村邻里矛盾中较为常见的类型,处理不当极易影响邻里和睦。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宅基地相邻通行纠纷案件,厘清了宅基地权属范围与相邻通行权二者之间的法律界限。
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邢某夫妻二人系邻里关系。廖某、邢某日常通行需途经刘某院落,双方自2015年起因通行事宜产生分歧,矛盾持续引发纠纷。纠纷发生后,经村民委员会居中调解,刘某自愿预留1.2米宽通道,供廖某一家通行,双方长期和睦共处。2022年,刘某就其自建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单方主张廖某、邢某无权在其宅基地范围内通行,并擅自封堵涉案通行通道,禁止二被告及家属从其大门及涉案道路通行,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赴案涉现场实地勘查,查明廖某住宅北、西、南侧均与相邻建筑物、挡土墙及围墙紧密毗邻,无其他可行通行路径,其住宅东侧大门为涉案房屋唯一通行通道。
庭审中,法院依法组织双方举证、质证,严格审查全案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刘某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确权的合法宅基地宗地面积为170余平方米,但其实际占用宗地面积达260余平方米,超出确权登记范围的土地未取得合法权属登记;廖某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确权及实际使用宗地面积均为120余平方米。同时,镇政府核查反馈,案涉通行道路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属于双方共同通行的公共通道,亦是廖某一户日常生产生活的唯一必经通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合法使用权的法定凭证,刘某仅对登记确权的170余平方米宅基地享有合法、排他的使用权,其超登记范围占用的土地无合法权属依据,不享有独占性、排他性使用权。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廖某一户无其他便利通行条件,途经刘某院落及大门通行系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唯一途径,依法应当予以保障。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廖某、邢某及其家属有权与刘某共同使用案涉相邻通行道路,刘某不得实施妨害通行的行为。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案件系典型的农村宅基地相邻通行纠纷。相邻通行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所确立的法定相邻权利,其制度价值在于保障不动产权利人能够正常利用不动产,满足基本生产生活需求,该项权利不因土地权属存在争议而当然消灭。法院在审理此类相邻纠纷案件中,并非单纯以不动产权证书作为唯一评判标准,而是结合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现场实地勘查情况、历史通行现状以及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客观现实需求综合审查判断,准确划定各方权利行使边界,妥善平衡不动产相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实现定分止争。
法官提醒,宅基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使用权利不是无限的,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要兼顾邻居正常生活的需要。不动产权证书划定了宅基地确权范围,大家只对登记在册的土地享有专有使用权。对于实际占用但尚未确权的土地,不能当作自家完全管控的区域,更不能单方面封堵邻居长期使用、别无替代的必经通道。早年在村委会调解下达成的通行约定,是双方自愿作出的承诺,应当信守。邻里相处,需要遵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遇事多换位思考,少一分计较、多一分包容,摒弃对立心态,以谦和之心共处,理性处理邻里矛盾,共建和谐乡村人居环境。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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