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法院: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用工主体法定责任不容免除!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符连侬 陈彬)买了商业意外险,就能不用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吗?不少个体经营者存在这样的认知误区,以为给员工购置商业保险,便可替代缴纳工伤保险,免除用工赔偿义务。日前,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件,通过一纸判决厘清法律边界,明确商业保险不能顶替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法定用工责任无法豁免。
被告李某入职原告杜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岗位为货车司机。双方仅口头约定按出车次数核算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日常工作、加班、请假均受原告管理安排,工资及补助也由原告发放。
被告在受原告指派外出送货卸货时不慎摔伤,经医院多项诊疗,诊断为颅骨缺损修补、颅内损伤后遗症,经鉴定构成伤残七级,五次住院合计产生31万余元医疗费用。此后被告便不再到该收购站工作。经过仲裁与诉讼,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后续,被告因原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各项费用81余万元。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早已解除,加之自己已经垫付6万元医疗费,并且为被告购买的商业保险已经赔付33万余元,诉至法院,主张无需再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赔偿。
被告则认为,仲裁裁决中各项费用并无计算不当,且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的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庭审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厘清双方争议焦点,原告主张以商业保险理赔款抵扣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的问题,是本案值得探讨的关键点。
法官认为,原告为被告购买的保险,均属于商业人身保险,而非用以替代用工责任的雇主责任险。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旨在保障工伤职工救治与补偿,具有法定性、强制性。而商业人身意外险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补偿性福利保障,二者在法律性质、保障功能、赔付对象上均不相同。商业人身意外险的保险金直接赔付给劳动者个人,不能替代或免除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法定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以人身意外险理赔款抵扣工伤保险待遇,缺乏法律依据,审理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劳动关系予以解除;原告杜某需向被告李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共计66万余元;驳回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商业意外险仅为补充福利,无法替代法定工伤保险。广大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经营者要摒弃“购商业险抵工伤险”的侥幸心理,在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履行法定用工责任的同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作业流程、排查用工安全隐患,从源头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同时提醒市民,日常工作中需增强安全防护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主动规避作业风险,切实守护自身人身安全与合法劳动权益。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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