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人非法猎捕、买卖猕猴、穿山甲等保护动物 最高被判生态损害赔偿14.5万

海拔新闻 2026-08-19 17:06:02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罗凤灵 柴志军)猎捕买卖猕猴、收购穿山甲鳞片……15人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仅身陷囹圄,还要面临高额赔偿。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何某盛、林某许等15人因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猕猴、穿山甲、圆鼻巨蜥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最高赔偿达14.5万元。

10人猎捕收售猕猴链条被斩断

2019年以来,何某盛长期向他人收购猕猴加工出售,向陈某文、林某许等人收购猕猴15只,通过何某邦协助收购、处理猕猴11只。

2023年至2024年期间,陈某文等7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相关行政机关许可的情况下,在昌江县、乐东县等地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猕猴,并层层转卖给何某盛,形成一条完整的非法交易链条。2023年12月,林某许将非法收购的2只猕猴转卖给何某盛。2023年至2024年期间,张某全向何某盛购买猕猴2只。

2024年4月25日,森林公安在何某盛、何某邦家里查获猕猴13只(死体12只、活体1只)及制品一批,活体猕猴已移送救护。经鉴定及专家意见显示,涉案猕猴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何某盛、何某邦等10人被法院以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至1.5万元不等。

5人猎捕买卖穿山甲、圆鼻巨蜥等最高获刑3年

2023年至2024年期间,林某许向梁某班非法收购豹猫1只、滑鼠蛇2只、赤腹松鼠6只;向王某补非法收购猕猴、锯缘闭壳龟、黄额闭壳龟各1只;向王某杰非法收购穿山甲1只的全部鳞片约1斤。2024年4月至6月,王某杰在乐东县尖峰岭非法猎捕穿山甲1只、圆鼻巨蜥1只,并将穿山甲全部鳞片出售给林某许。

2024年5月至7月,王某补在东方市板桥镇某村附近非法猎捕猕猴、锯缘闭壳龟、黄额闭壳龟各1只,全部出售给林某许。2019年至2024年期间,梁某班非法收购穿山甲鳞片4片,非法猎捕豹猫1只、赤腹松鼠15只、滑鼠蛇2只、鼬獾1只,并将部分出售给林某许。2024年5月,林某许还向许某昌非法出售猕猴1只。

2024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在林某许住处查获豹猫死体1只、水蛇活体2只、草龟活体2只及动物制品一批;在梁某班住处查获鼠类动物9只、狸类动物1只、穿山甲鳞片4片。8月20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杰住处查获野生圆鼻巨蜥活体1只并移送救护。

经鉴定及专家意见显示,涉案猕猴、豹猫、锯缘闭壳龟、黄额闭壳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圆鼻巨蜥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滑鼠蛇、赤腹松鼠、鼬獾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林某许等人分别被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不等。

15人被判生态损害赔偿最高14.5万元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将何某盛、林某许等15人诉至海南二中院。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盛、林某许等人在未取得任何许可、批准的情况下,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收购、出售、杀害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涉案物种承载的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共同参与的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在各自参与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海南二中院判决何某盛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4.5万元,何某邦、陈某文等10人在11万元至1万元的范围内与何某盛等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林某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14万余元,王某杰等4人在8万元至8700元范围内与林某许等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王某杰、梁某班分别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5000元、2950元。何某盛等15人连带承担专家意见费2000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破坏生态刑事要罚民事也要赔

野生动物不是“唐僧肉”,更不是“摇钱树”。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仅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更将付出“刑责+民赔”的双重代价。何某盛、林某许等人自以为找到了“生财之道”,结果却是“财路”变“刑路”——既要“蹲牢房”,也要“赔钱款”,还要公开道歉。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法官提醒市民,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沦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链条中的一环。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经查实,法律必将追责到底——刑事追究不手软,民事索赔不缺席。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敬畏自然,方能行稳致远。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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