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

海拔新闻 2026-08-04 18:46:31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8月4日,海南省民政厅印发《海南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进一步规范全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细则》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细则》提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流散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监护缺失的;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被带离安置的;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收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进入机构手续:一是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符合法定临时监护条件的,向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出临时监护申请,由申请单位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双方填写《进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申请表》。二是受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情况进行核实,审核有关材料,确认未成年人确属临时监护范围的,予以接收。三是交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逐一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未成年人随身物品,并与申请单位签订《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协议》。对确需紧急安置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先行收留抚养。相关交接手续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三日内补办完毕。

对于流散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报请公安机关核查其身份,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寻亲工作。疑似有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对于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按照性别区分生活区域。女性未成年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前款规定的生活照料服务。对残疾、患有慢性病等特殊情形的未成年人,应当提供针对性生活照料服务;对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依法保障其宗教信仰自由。 对于收留、抚养的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主动对接教育部门,办理入学、转学手续,依法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益。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食品、应急、财务、档案、信息、人员等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能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起居室、活动室、医疗室、隔离室、心理辅导室、监控室、厨房、食堂、值班室等功能区域,配备符合未成年人安全保护要求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设施设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在各公共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个月,载有特殊、重要资料的存储介质应当归档保存。视频监控室应当由专人管理,建立监控查阅登记制度。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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