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玩滑索摔成十级伤残,儿童乐园经营者需要担责吗?法院判了!

海拔新闻 2026-07-20 17:23:39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罗凤灵 胡晶)暑假是孩子游乐高峰期,但游乐设施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责任纠纷上诉案。5岁女童小贝(化名)在儿童乐园玩滑索时不慎摔伤左手臂致十级伤残,一审法院认定经营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8.51万余元。经营者上诉后,海南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7月20日,小贝由监护人陪同前往儋州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公司)经营的儿童乐园游玩。在体验滑索项目时,小贝不慎从滑索上摔落在地,致左手臂受伤。事故发生后,小贝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娱乐公司垫付医疗费1.29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小贝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累及骺板,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该滑索项目为半封闭式,仅允许儿童单独进入,家长不能入内,只能在项目旁陪同。儿童游玩时,坐在滑索坐垫上,双手抓住索链,由一端滑向另一端再返回。滑索坐垫距离地面约60厘米,下方地面铺设一层塑料垫。

小贝父母认为娱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余元。娱乐公司则辩称,已铺设彩色泡沫地垫,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担责。双方协商未果,小贝父母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娱乐公司作为儿童乐园经营者,对有偿入园游玩的儿童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涉案滑索项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无安全带等防护装置,儿童极易坠落;地面仅铺设薄塑料垫,缓冲能力不足,无法有效减轻坠落伤害;项目半封闭,家长不能入内陪同,一旦发生危险无法及时施救。该项目面向低龄儿童,而该年龄段儿童安全意识薄弱,经营者理应承担更高等级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案涉项目设置未能达到该标准,极易导致游玩的儿童摔下致伤,故娱乐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合事故发生原因、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一审法院酌定娱乐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小贝监护人自行承担20%责任,判决娱乐公司赔偿小贝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51万余元。

娱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娱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滑索项目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设施合格、使用说明警示、现场安全指引及人员巡视等,游乐设施安全保障存在漏洞,致安全隐患实际发生损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并无不当,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在案件中,滑索项目具有较高风险性,且面向低龄儿童群体,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限于张贴警示或铺设地垫,更应包含配备安全带等防护装置、设置充足缓冲层、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等实质性措施。经营者未能做到上述要求,过错明显,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家长作为监护人,在孩子游玩时也应保持必要关注,监护不力同样可能分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暑假是孩子户外活动的高峰期,也是意外伤害的易发期。法官提醒,广大游乐场所经营者须将安全置于首位,对高空、高速、滑行类项目,要严格检查防护装置与缓冲设施,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和应急救助准备。

家长带孩子游玩时,应提前了解项目规则和风险,评估孩子年龄和身体条件是否适配,即使项目限制家长进入,也应在可观察区域密切关注孩子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呼叫工作人员,同时加强对孩子的日常安全教育,告知其遵守游玩规范。

相关部门应加强暑期游乐场所常态化安全巡查,及时消除隐患。形成“经营者负责、家长监护、政府监管”的协同防护体系,共同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快乐的假期环境。

【责任编辑:韩 婧】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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