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过期泡面,澄迈法院倾力调解守护“舌尖安全”

澄迈县人民法院 2026-07-14 21:02:12

近日,澄迈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自动贩卖机销售过期食品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6年4月14日,林某在澄迈县老城镇某小区门口自动贩卖机上购买了一袋泡面,后发现该泡面保质期至2026年3月18日,已过期近一个月。随后,林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该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在该自动贩卖机内又发现两包同类过期泡面,监管部门随即联系该自动贩卖机运营者吴某进行调解,但吴某拒绝赔偿。因多次协商未果,林某向澄迈法院老城人民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吴某退还其购买泡面的货款5.5元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依法组织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吴某称其运营多个自动贩卖机,因日常补货和巡查工作量较大,未能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次事件系“一时疏忽”造成。承办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向吴某释法明理,告知其作为食品经营者,应承担食品查验义务和销售过期食品的法定赔偿责任,“忙不过来”不能成为免责事由。经法官耐心疏导,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吴某当庭向林某退还了货款并支付了赔偿款,同时就自己的过错向林某诚恳致歉,还承诺会以此为鉴,避免再次发生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销售者应履行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从进货源头严格查验进货食品,定期盘点清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下架销毁过期食品,不销售过期等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应仔细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养成留存购物小票、支付记录等凭证的习惯,一旦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固定实物、购买订单、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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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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