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中院向两名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鉴定、拖延诉讼的当事人开出“罚单”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法定举证义务。司法鉴定是案件审理中查明关键事实的重要举证方式,当事人需严格遵守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及时规范提交鉴定申请。然而,部分当事人漠视诉讼规则,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鉴定,不仅拖延诉讼进程、浪费司法资源,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两起二审案件审理中,依法对逾期申请鉴定、拖延诉讼进程的当事人分别处以10000元、5000元罚款,以司法惩戒维护诉讼秩序。
张某持一份带有李某签名的《协议书》起诉李某,主张李某构成债务加入。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否认其签名的真实性。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协议书》上李某的签名是否需要申请笔迹鉴定进行询问,李某口头表示需要申请鉴定,但并未在指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书,最终并未申请鉴定。在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责任后,李某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向海口中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对《协议书》申请笔迹鉴定,导致二审为了查明事实,需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进行笔迹鉴定。海口中院认为,李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影响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依法对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另一案件中,王某起诉刘某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已完工的工程量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部分。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在庭审时释明如需申请对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可以在庭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庭提出,逾期将视为不申请鉴定,法庭将根据现有证据进行认定,但王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在一审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后,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时,王某称其并未去工程现场查看,仅因年限太长就认为不具备鉴定条件,并在二审庭后向海口中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案涉工程所涉及的实际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该案同样因需要鉴定查明事实而发回重审。海口中院认为,王某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鉴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司法资源被浪费,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法官表示,上述两起逾期申请鉴定、拖延诉讼进程的案件,为所有诉讼当事人敲响了三声警钟:一是口头表态不算数。在法庭上说“我申请鉴定”不等于完成了举证行为。提交书面鉴定申请、缴纳鉴定费用、提交检材,每一步都需要在指定期限内落实到位。二是主观判断不可靠。“我觉得年限太长鉴定不了”“我认为没条件鉴定”均不构成逾期申请鉴定的正当理由。鉴定是否具备条件应当由鉴定机构判断,而非当事人的主观判断。不能用“我觉得”代替专业判断,更不能用“自认为”对抗法院释明。三是拖延诉讼要买单。一审能解决的问题拖到二审,一次庭审能查清的事实导致发回重审,由此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最终要由怠于举证的一方“自掏腰包”来承担后果。
诉讼权利应当依法、诚信、及时行使,绝非是案件当事人拖延诉讼、规避败诉后果的工具。当事人消极举证、逾期申请鉴定,不仅无法规避自身败诉风险,还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导致审判周期延长。
法官提醒,全体诉讼参与人应严格遵守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积极履行举证义务。对于无故拖延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法院将依法从严惩戒,坚决维护司法权威与正常诉讼秩序。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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