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躺着赚钱”?海口龙华法院判了!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躺着赚钱”,物业公司却将收益据为己有,这笔账到底该怎么算?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纠纷案,对其中利害关系进行了阐明。
据了解,原告系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系为该小区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2016年9月至2024年9月期间,佳某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经营项目主要包括车位服务费、公共场所广告收入、外来车辆停车费及出入证工本费等。佳某物业服务公司未向业主返还。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据此,原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主张上述收益的70%,请求判令佳某物业服务公司予以返还。双方就收益返还义务及返还范围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享有就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告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经营收益,应当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将剩余收益返还全体业主。因被告未能就其成本支出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涉案收益的50%为应当返还的金额。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该比例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被告占用业主共有收益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并一并予以返还。
【责任编辑:韩 婧】
【内容审核:黄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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