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进入大田自然保护区,东方3人被处罚!案件详情公布→
为严守自然生态保护红线,严厉整治自然保护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法治意识,坚决遏制擅自闯入自然保护区、违规探险打卡等违法行为,筑牢辖区自然生态安全屏障,近期,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了首批擅自进入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违法案件。
案例一
吉某浩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2日,该局收到东方市大田镇派出所移交线索,查实吉某浩在未取得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许可、未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利用保护区外围桥洞的下水通道进入保护区核心管控区域。2026年3月24日,鉴于该行为系该局查处的首例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案件,该局依法立案调查。
二、查处结果
当事人吉某浩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并参照《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相关标准,鉴于其系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生态破坏及不良社会影响,且在调查过程中能主动配合,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500元。
三、案例启示
该案系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首例擅自进入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案件,具有标志性警示意义。案件暴露出部分群众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同于一般郊野公园或“网红打卡地”,法治意识极其淡薄。擅自闯入不仅可能对保护区内海南坡鹿等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造成惊扰,更使闯入者自身面临野生动物攻击、迷路失联、水域溺亡等重大安全风险,同时严重挤占有限的应急救护与执法资源。此案向社会明确传递信号:自然保护区不是“法外之地”,擅闯红线必将受罚。
案例二
陈某青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5月6日,该局接到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举报线索,查实陈某青在未取得保护区管理机构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保护区外围桥洞通道擅自进入保护区管控范围。2026年5月12日,该局依法立案查处。
二、查处结果
当事人陈某青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并参照《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相关标准,鉴于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500元。
三、案例启示
该案发生在首案通报后不久,反映出少数群众存在“罚完即止”“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即使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生态破坏,但反复进入已对保护区封闭管理秩序构成实质干扰。警示公众: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任何以“未破坏环境”为由的辩解均不能免除行政责任。
案例三
白某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5月6日,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向该局举报白某违规闯入保护区。经查,白某未办理任何准入审批手续,通过保护区外围桥洞的隐蔽通道擅自进入保护区内。2026年5月12日,该局依法立案查处。
二、查处结果
当事人白某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并参照《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相关标准,鉴于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500元。
三、案例启示
本案当事人通过隐蔽通道闯入保护区,暴露了其生态法治意识缺失的问题。此类行为不仅可能惊扰野生动物、破坏保护区原生生态环境,也反映出桥洞、隐蔽通道等重点薄弱点位仍需加强监管。
(原标题:擅自进入大田自然保护区,东方3人被处罚!案件详情公布)
【责任编辑:韩 婧】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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