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重拳打击“黑车”非法营运 筑牢群众出行安全防线

海拔新闻 2026-06-04 20:08:18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黄桂风)为维护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各类客运违法违规行为。日前,该局向社会公布三起“黑车”非法营运典型案例,涉事驾驶员均因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被依法处罚。

案例一:孙某某驾驶琼FD34XXX车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2025年5月7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整治非法营运行动,孙某某驾驶琼FD34XXX纯电小型客车在儋州市大成镇派出所路段搭载乘客林某某前往那大镇,双方约定运费15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孙某某现场仅能提供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未能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5年10月27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孙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陈某某驾驶琼FD95XXX车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2026年2月2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整治非法营运行动,陈某某驾驶琼FD95XXX小型普通客车在儋州市白马井高铁站出口315省道(白马井立交互通处路段)搭载5名乘客(3名成人、2名儿童)前往那大镇,与乘客约定成人运费25元/人、儿童免费,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陈某某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有效营运证明。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6年4月,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陈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羊某某驾驶琼FD61XXX车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2026年1月30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整治非法营运行动,羊某某驾驶琼FD61XXX小型普通客车在儋州市那大镇军屯汽车北站搭载2名乘客前往中和镇,双方约定运费50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羊某某现场仅能出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6年2月,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羊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黑车”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合法营运资质,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违法行为。此类车辆多活跃于乡镇集市、景区、汽车站、高铁站等人员密集区域,隐患极大。

一是严重威胁出行安全。“黑车”未纳入正规营运监管,车辆多为未定期安检的二手车甚至改装报废车,制动、转向等关键部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驾驶员资质缺失、安全意识淡薄,超员载客、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频发。同时,“黑车”未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常逃逸或无力赔偿,旅客维权困难。

二是扰乱道路交通秩序。“黑车”常在汽车站周边随意占道揽客、违规停放,破坏站点周边通行秩序;部分车辆遇执法检查时强行冲卡逃逸,不仅威胁执法人员安全,还易与周边车辆、行人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同时占用车道造成交通拥堵,降低道路通行效率。

三是破坏客运市场公平。“黑车”规避税费、保险等运营成本,以低价揽客抢占客源,导致合法客运班车客源流失、经营压力剧增,破坏了道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长期来看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局面,挤压正规运力生存空间,最终损害群众长远出行利益。

四是滋生社会治安隐患。部分“黑车”呈团伙化运营,在汽车站内联合揽客、划分“势力范围”,易引发行业矛盾与群体冲突;且“黑车”运营脱离监管,可能被用于运输违禁物品、协助犯罪分子逃窜等,增加社会治安管理难度,占用行政司法资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韩 婧】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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