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免税商品、海鲜、旅游、住宿等!海南公开征求意见→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23:27:47

日前,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牵头起草《海南自由贸易港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5月26日起至6月26日,《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强调经营者责任。鼓励经营者自愿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放心消费承诺,主动参与“放心消费在海南”活动,实施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先行赔付等制度。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集贸市场、商场等主办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金,公开保障金管理、使用与赔付规则;平台内或场内经营者对消费者合理诉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平台经营者,集贸市场、商场等主办者使用保障金先行赔付。

《条例》设置专章,围绕免税商品、跨境电商、网络直播、预付式消费、盲盒、海鲜、涉海涉空旅游、住宿服务等13类消费场景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针对免税商品及跨境电商经营,分别规定“同时提供免税商品和非免税商品的,应当以显著标识区分免税商品与非免税商品”“平台内同时入驻跨境电商经营者和国内电商经营者的,应以显著标识区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与非跨境商品”,避免误导消费者。

针对网络直播,规定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标明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者。针对盲盒经营,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

针对预付式消费,要求收取消费者预付款达到规定数量、金额规模,按照分次或者计时的方式,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将相关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专用存管账户,并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

针对计量规范,明确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当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双方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经营者销售以重量结算的海鲜、水果、旅游特产及其他散装类商品时,应当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现场称重时经营者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

其中,《条例》专门针对海鲜经营作出规范。明确经营者从事海鲜售卖、加工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显著标明海鲜品名、计价单位、销售单价、加工费标准等,不得使用“时价”“面议”等表述方式模糊标价。经营者应当在宰杀、加工海鲜前,明确告知消费者称重结果、加工方式、交易总价等事项,经消费者同意后方可达成交易。不得以消费者询价、查看、触摸等行为,推定其同意宰杀、加工。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而擅自宰杀、加工海鲜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经营者不得强制收取。

针对涉海涉空旅游项目及住宿服务,明确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低价揽客并在开展帆船、潜水、冲浪等涉海涉空旅游项目中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消费者预订住宿并支付费用的,住宿服务经营者不得单方面取消预订、拒绝履约、任意加价、临时加价、降低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或者无故拖延交付客房。

针对“带客消费”,《条例》明确规定,景点景区、涉海涉空运动、旅游购物店、海鲜排档等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通运输、旅游从业人员,以谋取带客消费的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交通运输、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接受经营者的回扣、佣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以虚假宣传手段将消费者引导至特定经营场所消费。

此外,《条例》还聚焦“一老一小”消费场景作出相关规范。

经营者通过会议营销、上门推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体检、旅游推销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保健产品,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设定不合理退款条件。消费者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申请无理由退货,依法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除外。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媒体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付费服务。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未成年人实施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网络消费行为,监护人提出退费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的,经营者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退还。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的,经营者有权与监护人协商确定合理的退款比例。

《条例》提出,将构建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加强与其他省市及境外消费者组织的跨区域跨境消费维权协作;加快无障碍消费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消费环境。

《条例》在明确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时的法律责任时,也对消费者滥用投诉举报行为进行了约束。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定职责,结合行业监管实际,制定投诉举报处理规范、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对以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以索赔举报所得作为职业收入等滥用消费者投诉举报权利的行为予以规制。

针对《条例》,社会各界人士若有意见,可将电子邮件发送至hn66767702@163.com,也可将信函邮寄至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7号4楼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办公室,邮编5702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海南自由贸易港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原标题:事关免税商品、海鲜、旅游、住宿等!海南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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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钟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