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汽车信号干扰器实施盗窃 广西男子一审获刑二年六个月

曾琪 2017-09-15 19:36:20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邝清晶 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广西男子赖某伙同朋友黄某利用汽车信号干扰器拦截锁车信号实施盗窃。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赖某,男,现年28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无业。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5月刑满释放;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刑满释放;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2月刑满释放;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0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2017年3月13日上午8时许,赖某伙同黄某(另案处理)在海口市龙华区民声东路某幼儿园门口路边,由赖某使用汽车遥控干扰车主锁车,黄某进入车内盗窃财物的方式,先后从杨某的白色丰田汽车内偷走iphone6S金色手机一部、黑色手提包一个;从费某的白色奥迪汽车内偷走女士单肩包一个,二人盗窃得手后逃离现场。当赖某逃至海口市龙华区民声东路美源日月城路段时被群众抓获,民警赶到后从赖某身上缴获作案工具汽车遥控干扰器一个,扣押到其盗窃所得财物iphone6S金色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81元)、黑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400元)、女士单肩包一个(包内原有现金人民币2877元,现有现金人民币1626元)、生生百货购物卡二张(余额共计人民币644元)、大润发超市购物卡三张(余额共计人民币3000元)。破案后,扣押在案的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2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赖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大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赖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